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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法治体系(2)

摘要:在立法技术层面,也应做好顶层设计,对志愿服务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精神、基本方向进行总体把握,明确立法目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支持举措、倡导条款等内容,确立本法作为促进法、规范法、保障法的定位,为整部立法定

  在立法技术层面,也应做好顶层设计,对志愿服务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精神、基本方向进行总体把握,明确立法目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支持举措、倡导条款等内容,确立本法作为促进法、规范法、保障法的定位,为整部立法定下总括性、纲领性的基调。

  二、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立法要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志愿服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志愿服务法中应当规定成为志愿者基本条件、注册手续、类型特点、权利义务、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还应当规定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条件、登记手续、类型特点、权利义务、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其重点在于对志愿者权益依法予以保障,重点保护志愿者的自由权、参与权、知情权、技能培训权、监督权、证明权、荣誉权等。权利必有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否则权利人的权利尤其是其积极权利就形同虚设。因此,志愿者除了享有权利之外,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同理,也应厘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三、完善引领法、促进法、发展法的法律规范。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应该当覆盖志愿服务活动的各要素、全过程,以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性、规范化开展。根据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来制定法律。对于志愿服务的促进措施方面,需涵盖政府的有关职责、志愿服务激励措施、志愿回馈机制等内容,以立法方式明确志愿服务激励促进的措施,在不妨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对志愿者提供一定回馈、奖励,并希望有关机构提供政策、资金等相应支持,充分体现本法的引领法、促进法、发展法的立法定位与特殊功能。同时,应对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经费管理、社会捐赠及税收减免措施、保险购买、法律援助等方面加以规定。

  四、形成适应深度开放格局的国际视野和调整机制。随着志愿服务全球化发展,国际间志愿服务的交流合作日益频繁,我国志愿服务法也应为此种发展趋势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使本法能够适应志愿服务事业前进步伐,满足急需、适度超前。构建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法治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志愿服务的发展,还能提升志愿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助建设和谐世界。

  综上所述,鉴于直接制定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中央尽快做出立法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本法增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主导此项立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