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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严禁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法制网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据介绍,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法制网北京9月24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据介绍,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部分地区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对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违规实行审批性备案、设置备案条件、组织对备案机构进行技术考核,随意限制或指定备案机构的业务范围;有的在对甲级机构资质认可及延续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环节,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并由相关机构承担考核费用;有的对机构疏于监管,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此,国家安监总局明确,甲级机构跨省(区、市)开展技术服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书面告知,即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 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应重点加强对备案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认可及监管工作中以任何名义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所需的劳务、交通、食宿等费用也不得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反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日常监管和资质认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更不得容忍放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