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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语言模糊易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法治焦点专家:法律语言模糊易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 专家:法律语言模糊易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 2013-12-30 13:58:1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云南调研时,调研组发现,立法语言对司法实务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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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语言模糊易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

  2013-12-30 13:58:14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立法语言是法律语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云南调研时,调研组发现,立法语言对司法实务的影响非同寻常。法律不是供在殿堂之上的,而是用来应用的,正所谓立法指导司法,司法践行立法。如果立法语言模糊,易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

  刑事立法用语应当严谨、周密

  云南省检察院公诉办公室主任李晓红表示,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及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法律语言的质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一些规定当中,有些表述还不够严谨,用语模糊或者相互矛盾,易导致实务部门适用法律出现困惑。

  她举例说,比如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盗窃”一词的理解就出现过分歧。曾适用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2013年4月4日失效)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规定与刑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刑法第264条对盗窃方式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为“秘密窃取”,而且随后也出现了一些并不具备秘密窃取情况的盗窃案。由此,有的地方结合学理解读认为这样的行为也应该构成盗窃罪,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但有的地方仍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必须具备的要素,不具备“秘密窃取”条件的,以其他财产犯罪定罪。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下称德宏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斌也举例说,因法律对哪些情形属于“刑讯逼供”没有列明,如何理解“刑讯逼供”一词也出现了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有些行为仅属于取证手段不当,不属于刑讯逼供;有的认为,疲劳审讯也属于刑讯逼供,但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哪种情形是疲劳审讯,怎么界定疲劳,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李晓红认为,作为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刑法规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则需有清晰的指引作用的要求,如果立法语言语义抽象,司法实践部门适用起来会比较棘手。如2013年1月9日之前,关于渎职犯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仅有相关的立案标准,对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用语缺乏刚性规范的指引。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属于“重大损失”,没有明确的依据,导致大量渎职案件能否适用较重的刑罚存在争议。刑法条文中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抽象表达还有很多,在缺乏司法解释或权威案例指引的情况下,实务部门如何适用、理解语义表达抽象的词句存在困惑。

  在座谈时,检察官们表示,刑事立法用语应当严谨、周密,对基本概念、基本问题的解读应当保持一以贯之。对一些法律用语如何理解往往会涉及此罪彼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法律用语是否清晰、周延,需要立法层面重新审视。

  对“主观明知”如何理解影响毒品犯罪的认定

  “对云南来说,法律规定是否明确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影响最大。”德宏州检察院检察长铁楠介绍了这样一组数字:德宏州毗邻盛产毒品的“金三角”,受非法出入境便利,购买毒品成本低廉,毒品交易利润惊人等因素的影响,德宏州的毒品案件数量多、种类杂。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10月,德宏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数占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52%。

  赵斌坦言,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诸多难点,起诉、定罪量刑有着较大的风险。常见的主要问题有三类——

  一是主观明知难以认定。主观明知是表现在心理上的认识,要对其作出“证明”非常复杂和困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颁布后,在办理运输毒品案件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问题有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但实际上,从德宏州近几年来所查办的毒品案件尤其是利用箱包藏匿运输毒品的案件看,行为人并不逃避海关检查,更不抗拒检查,大多数行为人都否认自己主观明知所携带的物品、箱包内藏有毒品,编造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狡辩。如何把握“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和“采用高度隐蔽、明显违背常理的交接方式”,仍是办案的难点。

  二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弹性过大。携带运输50多克海洛因与携带运输100多克、200多克甚至300多克的案件有可能都量刑15年,裁量空间太大,容易出现轻重失衡的情形,也不利于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难以区分。根据相关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但是,现行法律对运输毒品罪的构成缺乏明确的规定,非法持有行为与运输行为兼而有之,罪与非罪难以认定。

  对“三非”人员年龄的确定仍是难题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三非人员”数量持续增长,入境者的目的和身份日益多样,在华活动更加广泛复杂,流动性强,涉嫌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这是作为边疆省份云南省境内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

  让盈江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思永柱感到棘手的是,缅甸籍“三非人员”越来越多,涉嫌犯罪情况不容忽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如何认定是个老大难问题。因为缅甸人没有身份证,也没有类似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有些人来中国时间长了,也多少懂一些中国的法律。办案时,问其年龄多大,多自称为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以逃避刑事追究。

  “目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主要靠骨龄鉴定。”赵斌说,但是,按照相关规定骨龄鉴定也只能作为办案参考,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赵斌所说的相关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请示的批复,即《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显然,骨龄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不过,骨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采用”,而“应当依法慎重处理”。但是,实践中,对“应当依法慎重处理”的理解和把握不尽相同。

  赵斌和思永柱表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需要立法关注,法律规定如果不明确或存有漏洞,司法实践可能无所适从。“立法语言影响司法水平、司法效率,期待立法质量越来越高,也期待司法实践推动立法完善。”这是调研中检察官们表达的共同心声。

日期:2013-12-30 13:58:14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