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现“病虫”,本身就是一项复杂且繁重的任务,尤其是对党委(党组)书记诊断“疾病”能力的考验。这本身也是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领导力的试水,可以作为检验和提升党委(党组)书记廉政领导力的重要标准。 宋伟: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选人用人方面是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现象,他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如果出现问题也会进行责任追究。这进一步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了明确要求,也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了具体人,极大地提高了制度的可行性。 记者: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选人用人意见上签字制度,如何防止执行异化,出现选拔没“病”但平庸的干部? 宋伟:签字制度是此次“意见”出台的一个亮点,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任。看待签字制度要与“意见”中的其他内容联系起来,包括选人用人中要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质、作风表现等综合方面的考虑,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因此并不会出现很多没“病”但平庸的干部被提拔。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只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程序履行,签字制度就不会出现异化的现象。 对责任追究程序和内容进行细化 记者:规范的价值在于实施,未来对于如何落实“意见”,可能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杜治洲:要解决“带病提拔”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做好对“带病”的判别,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干部出了工作作风或腐败问题,就必须对这个“病”的发病时间进行判断。如果经调查是在提拔之时或提拔之前发生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带病提拔”。如果是发生在被提拔之后,就不可以判定为“带病提拔”。也就是说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 二要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细化,只有明确了具体责任追究的细节才能保证问责的落实,才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带病提拔”。 三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渠道防范好干部被诬告诬陷,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宋伟: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执行关键在人。因此,在“意见”出台后,有效执行就成为关键。一方面,各级党组织以该“意见”为依据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各级组织部门、纪委应加大对“意见”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任何“带病提拔”现象严厉查处,保持“带病提拔”问题零增长,发挥监督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