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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代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须坚持法治思维

来源:正义网 作者:郭美宏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7
摘要:“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发展眼光,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3月7日,在最高人民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发展眼光,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3月7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八场“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郑红说,培育一个企业很难,搞垮一个企业很容易。唯有法治,才能让非公有制企业家有安全感、有稳定的预期。司法权力哪怕一点点任性、一点点随意,企业数十年的努力都有可能化为乌有。

  记者了解到,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检察机关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规范自身司法行为等作出了全面、深入、具体的规定。

  “既严格依法办案,又彰显司法的温度,是我们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下,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考虑。”郑红以案件解释了严格办案、平等保护的司法实践。

  广东茂名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戴某某涉嫌行贿一案查办之际,正值该公司新建楼盘对外销售、资金回笼和办理相关产权证书的关键时期。为保证不影响该公司的资金链,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固定好案件证据前提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前后5次分别带领公司相关高管、财务总监以及公证员到看守所与戴某某见面,商谈公司发展有关工作和履行相关公证程序,保证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运转。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广东检察机关坚持严格公正依法的办案原则,树立规范理性文明平和的价值理念,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又依法服务保障好非公经济发展,彰显检察工作的人文关怀。”郑红说。(于潇)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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