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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7
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

        ——习近平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

        ——孟建柱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进的重要时刻。要按照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抓紧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改革红利释放充分、改革效果明显提升。

         ——周  强

        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而作为引起广泛关注的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举措,法官员额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那么,这项被称为“触及法院每一个人的利益”的改革,带来了什么样的变化呢?

        让法官专注于“审与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艳清楚地记得自己入额后办第一件案子时的情景,当时已是她进入法院的第十六个年头。

        案件并不复杂,一起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纠纷,程序也是与以往一样,阅卷、开庭、写判决……让刘艳纠结的并非怎么判,而是在最后要签发判决的时候,要反复核验、校对才放心。

         “员额制改革后,所有的裁判文书都由承办法官负责审核和签发,院庭长不再签发非其参与审理案件的任何裁判文书。”刘艳说,“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不审慎是不可能的。”

        刘艳所在的北京二中院一直在积极探索新型审判团队的建设,突出法官的主体和核心地位。据了解,他们按照“以案定额、人岗适配”原则,结合专业化审判、案件繁简分流的需要,组建起多样化的审判团队,法官们能够把更多精力从一些行政性和程序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从而能够审理更多的案件。

        这只是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缩影。《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和《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2013-2016)》(白皮书)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28个高级法院(含兵团分院)、363个中级法院、2644个基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共产生入额法官105433名。从全国范围来看,试点法院普遍实行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已经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改革加重法官权责

        法官员额制改革始于2014年6月,全国陆续分三批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2016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法官回归办案本位,充实一线审判力量的重要途径。但是,权力永远捆绑着责任,硬币的另一面是法官的责任压力也随之增加。

        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看来,“今后法官借助集体弥补自身能力不足的空间大大压缩,模糊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谁审理、谁负责,意味着法官权力加大,责任加重。”

        对此,不少法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改变审判工作中逐级汇报、审批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既不越权,亦不失职。如北京法院建立了法官会议制度,将法官会议作为研讨专业疑难问题的咨询性平台,明确院庭长对案件处理意见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提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合议庭角度,建立特定案件提请监督制度,同时强调院庭长要对特定案件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失职担责。

        司法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让广大法官的办案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其核心的价值与意义正在浮出水面,并逐步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破解“案多人少”困局

        无论是推进之初还是现在,围绕员额制改革后法官人数减少,立案登记制后案件数量上升,关于如何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争论一直未断。

        如今,这已经成为员额制改革在实践中绕不开的困难之一。

        2016年,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一份关于上海市司改试点的调研报告中也提到了“‘案多人少’矛盾仍较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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