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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裁决文书公开是司法透明第一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南方日报 “死刑复核的典型案件和热点案件都将在网上公布”。7月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涉及隐私和国家秘密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昨
南方日报


    “死刑复核的典型案件和热点案件都将在网上公布”。7月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涉及隐私和国家秘密等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昨日,最高法院第一批裁判文书上网后,许多法学人士纷纷在微博和个人博客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普遍认为,最高法院晒判决书的本意不是彰显其权威,而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裁判文书必须全公开

  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纵观全省乃至全国,许多法院并没有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虽然有省法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等一些做得不错的法院,但仍有大部分法院网站公开的是多年前的判决,而且数量寥寥无几。已经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地方,也存在“选择性公开”、“精选式上网”现象。

  针对“选择性公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该覆盖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法院一项长期、重要的日常工作,是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死刑案件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热点案件及时公布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是常态,而不公开是例外。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够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文书上网公布前也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

  司法公开是改革第一步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曾在论文中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而仅仅司法公开还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透明机制。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透明机制改革的进程,比如彻底消除司法地方化,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等。

  司法透明是作为司法擅断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其核心在于反对秘密审判。不但要让外界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有关司法信息,还应该要求法官的遴选条件和晋升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的财政预算和经费数额及其使用情况也应当告诉民众;同时,有关法官的惩戒情况也应当及时发布。总之,法院应当尽可能多地将有关司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刘冠南 张宁)

  ■相关链接

  香港判词全公开

  香港裁判法院以上的法院,会在网站上公开全部判词。香港各级法院的判词都集中在香港终审法院网站,包括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土地审裁处所宣告的判案书。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终审法院网站。重要的案件、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

  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网上公开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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