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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依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人民法院报 从“无法无天”到遵循法律,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办到的。普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全社会法律意识、行为、秩序的积极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孟建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
人民法院报


从“无法无天”到遵循法律,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办到的。普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全社会法律意识、行为、秩序的积极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孟建柱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普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普法并不是单向的教育灌输,而是与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萌动的互动,普法既是一种秩序重建,也是一种共识构建。通过普法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而且也可以吸收公众对诸多社会问题的不满并寻求纠纷的解决之道,因此,普法依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

普法是国家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叠合。由于中国传统社会专制和人治根深蒂固,在现代化进程中,来不及等待法治文化的缓慢生长,只能用社会动员和政治动员的方式,建立法律秩序,实现法律治理。“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导致法制退步。“文革”结束后,法制和法学教育开始“恢复”。“恢复”这个词用得有些轻巧。法律文化被破坏之后,只能面对一片空白。从“无法无天”到遵循法律,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办到的。普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全社会法律意识、行为、秩序的积极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普法的缺陷是历史性缺陷,普法的进步也是历史性进步。随着社会理性的成熟,普法就会日常化、生活化,与公民法律生活融为一体。

所谓普法,说到底就是回到常识。法治理想是建立在常识之上的。法治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常识、生活常识。常识是基本的社会理性和生活理性,也是人类治理经验的积淀。对法治不应抱有过度实用和功利的目的,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和我们的生活、语言和习惯中,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难以一蹴而就、立竿见影。更何况,法律并不是塑造社会秩序的唯一力量,我们不可能在真空里面讨论法治。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不是法律职业者的自圆其说。法治是规则治理的事业,对法律规则的认知与遵循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法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性,但是,要将法律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还需要突破单一的法制宣传模式。在众声喧哗的网络时代,法律精神的表达、法治理念的传递不能被模糊的民意所替代。形成强大的法治舆论,一方面需要政府和司法机关提升公信力,另一方面需要公众维护法治权威,否则,普法就无法成为建构性对话。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为权利而斗争是普法绕不开的重要任务。尽管普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更加强调依法办事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是,却最终总要回到制约公权力、实现公平正义上面,这显然是法律理性在起作用。普法不应当仅仅是针对公民的教谕,更重要的是将法律精神、法律思维贯穿于全部社会生活。在一些利益运作层面,“潜规则”在无形中消解着法律规范的效力,致使法律难以抵达。可见,普法不仅是意识形态和国家战略,而且也是国家与社会、法律与习惯、规则与利益的博弈。法治不是一种假想,“普法”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国家与社会对话、相互说服的过程。

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是不言而喻的。将法律从学术理性、职业理性转化为世俗理性、大众理性必然要有一个思想传播、知识教育的过程。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是一个逐渐增长的过程。从历史演变看,普法作为对话的不对称性日渐减弱。网络时代,公众参与的话语权已经盖过了普法的话语权。在追问、质疑甚至责难中,话题的中心由公民是否守法转移到了政府是否滥用权力。知晓法律成为监督公权力的利器。公众利用法律的功利性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防御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法治文明。法律规则对人的塑造是全方位的,无法将行为层面、制度层面与心灵层面隔离开来。

当然,普法运动在基层实践中确实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但是,推进法治离不开表面形式。随着法治深入人心,法律讲师团这样的宣讲活动也逐渐被公民自觉的法律“充电”所替代,不少普通百姓因为个人的权利诉求而由对法律的无知自学成为“法律词典”。普法的最终结果是,压根儿就没有垄断法律知识宣讲者,人人都是法律规制的对象。法律话语一旦被大多数公民所掌握,宣讲者也便失去了真理代言人的角色。法律规则要求公民无一例外地遵循,而不会对宣讲者外开一面。知法、懂法、守法的单向逻辑迟早会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秋菊们的“讨说法”。普法在强化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民众监督权力的意识,建构秩序的同时,也激活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带来了权利的觉醒。法律话语更多地被运用到公共领域和私权领域,成为每个人的护身符。从实际效果而言,普法也是一种法治启蒙。民众不仅需要法律知识填补常识空白,更需要立法民主,参与听证,打破部门立法,使立法更加贴近民意,同时,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执法者不守法、司法不公和司法泛行政化现象。因此,普法不能停留在认识层面,徘徊于行动层面,更要植根于价值层面。维权个案并不能证明普法的真正成功,法治精神不只是体现在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争取个人利益上面,更重要的是,用法治精神建构生活的意义世界和理想图景。

(丁国强  作者单位:公安部十三局)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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