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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坏人辩护就是为你我辩护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正义网 为坏人辩护就是为你我辩护 我国公民大多对“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例如,律师为醉酒驾车的孙伟铭辩护时险遭挨打,当年为黑社会罪犯刘涌辩护的律师也同样遭社会白眼;百姓如此情有可原。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在一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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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坏人辩护就是为你我辩护

我国公民大多对“为坏人辩护”的律师持道德上的否定态度,例如,律师为醉酒驾车的孙伟铭辩护时险遭挨打,当年为黑社会罪犯刘涌辩护的律师也同样遭社会白眼;百姓如此情有可原。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在一次大型的律师论坛上,百家讲坛吹红的大红人易中天说:“律师不应该为那些作恶多端的‘坏人’辩护”。更难以理解与可悲的是,有的律师竟然也持同样的观点,并付诸实践:为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辩护的律师为了迎合多数人的口味,竟然放弃了法律的责任,拒绝出庭辩护。

如果我们的目光向前推一点,那么就会看到,这一思想是充满中国特色的:中国古代从来没有“刑事诉讼辩护人”一说,帮人写诉状都有“挑唆词讼”的风险。因为法律是官府说了算的,你我百姓不配参与其中。1949年以后,律师就一度消失,1956年搞律师试点后,1957年那些倒霉蛋95%以上都成了右派,其罪名之一就是“为坏人辩护”。从此律师又没有了。改革开放以后才又搞律师试点,其起始就是刑事辩护人试点。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伟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意识形态没有太大的进步,所以,“为坏人辩护”仍然是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之一。

与中国不同,律师“不能拒绝为那些作恶多端的‘坏人’辩护”却是现代西方律师的职业伦理。这一律师伦理源于更上位的律师伦理: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

2007年1月14日,著名律师、美国律师协会道德与专业职责常务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先生在一次演讲中引用了著名的一个案例(Purcell案)来说明律师的忠诚义务。
Purcell先生在与他的律师进行了多次接触之后,感到这位律师不仅十分不称职,而且令人不可理喻。于是他对这位律师说:“我将要烧掉你的律师楼。”律师立刻奉劝Purcell先生说:“如果你焚烧掉我们的律师楼,那会是非常糟糕的事情,你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在Purcell先生离开律师楼后,这位律师拨通“911”报了警。警方当即拘捕了Purcell先生,但到了法庭调查取证的时候,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报警的律师拒绝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与他谈话的内容,理由是他必须为当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就这样,Purcell先生被无罪开释。“这就是美国律师严格遵守的‘忠诚于当事人’的原则”,福克斯先生用幽默的语调说,“即使律师楼将被烧掉,他们也会遵循这个原则。”李飞:《论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基本信念》,法律图书馆网?no=9405。

“拒绝为坏人辩护”在理论上起码有两个问题:第一,拒绝为坏人辩护隐含着有罪推定。在法庭判定某人有罪之前,某人当被推定为无罪。现在,某人还没有被法庭判定为有罪,你就因他“是坏人”而拒绝为之辩护,背后隐藏的是一个有罪推定。第二,拒绝为坏人辩护背后隐藏的是坏人没有权利的观念。因为如果承认坏人有权利,承认他的权利保障,就必须承认他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律师为坏人辩护有何意义?这可以从三个方面说。一是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这又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防止刑讯逼供,律师在场足以使绝大部分刑讯逼供者有所收敛。二是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因为律师的法律知识加上法庭辩论,有利于弄清事实与正确理解法律。三是改变刑事被告的不利地位。因为刑事被告的人身自由通常受到限制,这就限制了他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处于弱势地位,律师的介入虽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却能增强被告的地位,达到控辩双方相对的力量平衡。

第二,律师为坏人辩护有利于法治。法治是法律至上,是法律对于权力的控制。律师为坏人辩护是通过维护法律的权威来实现的,因此,为坏人辩护其实就是为法律辩护,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1959年世界法学家大会通过的关于法治的《德里宣言》中将“自由的律师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根本条件之一。

第三,保障人权。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坏人也是人,维护坏人的人权就是维护人权;二是这里的“坏人”是不确定的,任何人都可能是其中的一员,今天不是,明天可能就是。我们常说“历史没有看客”,其实“权利保障也没有看客”,保护他人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制度性人权,而任何人都从这个制度中获利。

中国人为什么会对“为坏人辩护”那样反感?当然有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不过这不是全部。在思想方法上,中国人相信一个中心权力有利于目标(例如保障人权)的实现,人们不知道,无中心的人际互动也许更有利于达到共同的目标。因为权力者往往会在集体行动中参入自己的目标,而这个目标正好与集体目标背道而驰。在法律实施方面,我们就只相信官员,不相信律师。其实,律师与官员的互动更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社会心理上,一种“弱者”复仇心理在起作用。在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里,民众其实心理不服,长期的压抑产生了心理舒解的需求,而“坏人”就成了“社会的出气筒”,当有人来为坏人辩护的时候,就在无意中冒犯了大众。因此,为“坏人辩护反感”其实是不公平社会的心理输出。关于这一点,我向大家建议一本(三本)书:英国人德斯蒙德·莫利斯的《裸猿》三部曲。

 

刚才看到成敏教授提供的链接,又扩充查找并整理了一下,成为一个“为坏人辩护”的典型案例。录于下:

波士顿血案的辩护

1770年3月5日晚上8点,英军的一名上尉在港口被把门的少年截住,因为他没交摆渡费。上尉有急事,没有多纠缠,甩手就走。收票的少年追到军营,被门口的卫兵拦住。卫兵对少年的说法不相信:“英国绅士怎么可能不交费那?”少年很刻薄地回敬:“英国军队里有绅士吗?”两人争吵之间,未免动起手脚,卫兵一枪托砸倒少年,继续站岗去了。过了一会,少年叫来几位同伴,开始用雪球向卫兵投掷。等普雷斯顿上尉带人闻讯赶来时,局势已经完全失控。愤怒的波士顿人不顾英军的劝阻,场面非常紧张。在火爆的气氛中,一名英国士兵擅自率先开枪,最后五名市民被打死,六位受伤。更为愤怒的市民不肯散去,直到总督赫特奇森赶到,保证按谋杀罪审判普雷斯顿上尉和他的手下,民众才渐渐散开。这就是“波士顿惨案”。

普雷斯顿上尉和其他五名士兵被逮捕,殖民地政府保证给他们一个公正的审讯。但是,全波士顿的律师没有一个人肯为英国官兵辩护,因为在全城反英气氛十分强烈的处境下,为英国人辩护等于在职业上的自杀。

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塞缪尔和汉考克感到非常满意,下一步就等着法庭宣布英国人犯有谋杀罪,用法律的名义来宣告英国官方的罪恶。但是,他没有料到,居然有一个人肯无偿地为被告辩护,更没有想到的是,这个人居然是同样反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约翰·亚当斯,他要免费为“波士顿的全民公敌”辩护。

塞缪尔和汉考克找到老朋友约翰,问他为什么这样做,约翰的回答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必须有一个公平的审判。兄弟和朋友因此反目。塞缪尔和汉考克自知不是约翰的对手,于是找到波士顿另外一名顶尖律师在法庭上和约翰较量,他就是罗伯特·佩恩。

佩恩作为波士顿议会所派的公诉律师,他要求立刻进行审判(利用民愤)。但约翰·亚当斯成功地说动了法官,把审判延后到当年10月。半年以后,情绪渐渐冷却下来,温和的声音渐渐占了上风。审讯开始后,约翰·亚当斯在法庭上进行了出色的辩护,最后陪审团认定谋杀罪名不成立,两名直接向人群开枪的士兵也被判轻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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