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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拟修订条款会否让律师为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新华网 刑诉法拟修订条款会否让律师为难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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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拟修订条款会否让律师为难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律师既要为当事人“保密”,还可能要向司法机关“通报”。这个条款是否会让律师左右为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往往受到被告人的信任,会经常获取一些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律师是个特殊行业,只要是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的情况都应当保密,只有做出这样一种规定才能切实维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但如果律师知悉的信息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时候,而且是正在或者即将发生的,都应及时通报司法机关。


  陈卫东说,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应该理解为对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予以保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通报是为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采取的变通措施。而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向全社会公示了律师保密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律师向司法机关通报了,也不会损害律师的信誉,可以更好地保护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保密和通报之间是一个规则和例外的关系。保密是规则,通报是例外,而且通报的情况非常有限。保密和通报是立法过程中的利益价值选择,是一种立法技术。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机关通报严重危害情况,就是要全面理解条款的两方面规定。必须要理解凡是发生在过去的,不管什么案件律师都应该保密,如果是将要发生的并只限于几种严重的犯罪,就应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

  吴邦国主持会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议案、关于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55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实践证明,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郎胜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工作。经反复与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郎胜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及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对修正案草案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详细》》

  我国拟修法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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