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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赔偿协议如何书写事故责任认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21世纪经济报道 律师质疑:赔偿协议如何书写事故责任认定 据报道,截至7月27日上午,包括7月26日首签协议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林焱家属在内,目前已有4名遇难者家属与善后工作小组签订了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协议。 但是,铁路部门“未知
21世纪经济报道


律师质疑:赔偿协议如何书写事故责任认定

  据报道,截至7月27日上午,包括7月26日首签协议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林焱家属在内,目前已有4名遇难者家属与善后工作小组签订了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协议。

  但是,铁路部门“未知事故原因,先签赔偿协议”的做法,引发律师界质疑。

  “事故真相不明,原因不知道,连谁该承担多大责任,都不知道,赔偿协议怎么签?赔偿数额怎么确定?”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刚说。

  多名律师认为,此次赔偿协议法律依据存疑,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给出50万赔偿的决定值得商榷,建议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赔偿。

  赔偿协议如何书写事故原因?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说,在目前国务院调查组刚刚成立,事故原因尚未查清,调查报告结论未出的情况下,现在签订的事故赔偿协议中如何书写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这部分的内容。

  “要赔偿,必须要有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依据,而这部分内容也是赔偿协议中必须写明、不能回避的内容,但现在调查结果还没出来。”董刚说。

  董刚分析称,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赔偿协议中没有写事故原因、责任、赔偿主体,为何赔偿这部分内容,如果这样,协议本身存在必要条款缺失,违反《合同法》规定。

  第二种可能是,协议中写了原因责任认定等内容,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最终调查组结论尚未出来的情况下,写进协议中的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从何而来?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避免不了自身合法性存疑的尴尬。

  董刚认为合法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在国务院调查组最终调查结论出台之后,依据调查结论,责任认定去赔偿。“否则怎么知道谁该负多大责任,谁该赔多少。”

  人身伤亡赔偿15万依据存疑?

  据报道,目前给付的50万的赔偿是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做出。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而董刚认为,这一规定本身的效力就存在疑问。他解释说,此条例属于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发布。而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民事规范。并且我国已有《民法通则》等系列法律出台规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国务院无权对这些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修改或变通。

  此外,《铁路法》中也没有对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授予核定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权力,只是在第58条中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没有规定限额。

  新出台的、法律位阶比《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更高的《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

  律师质疑:赔偿协议如何书写事故责任认定

  然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却在第33条中对于人身伤亡做出15万上限额度规定。

  董刚认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此次动车追尾事故的赔偿计算中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应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进行赔偿数额计算。

  董刚从其长期从事司法实务的经验指出,按司法实践惯例,在人身伤害赔偿中,若被赔偿人有证据证明,赔偿协议上的赔偿明显少于实际损失,体现出显失公平特性的,可以要求补齐。

  铁路公检法剥离改革迟缓

  参照2008年“4?28”胶济铁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20万元/人的赔偿金额,此次赔偿标准似乎提高了一倍多,但是,如果参照2010年伊春空难96万元/人的赔偿金额,铁道部给出的赔偿标准就并不算高。

  张起淮认为,这或跟铁路部门自己立法、自己司法的体制弊病有关。

  所谓“自己立法”是指目前作为赔偿依据的,其实是铁道部部门立法,之后交由国务院通过。“自己司法”则是此类铁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审理都是由铁路法院负责。

  目前铁路系统内的两级检法机关同铁路公安的人、财、物均受铁路部门管理,但业务分别受公安部、两高相关部门以及省级司法机关的指导。

  实际上,此次介入动车追尾事故调查的最高检人员中,就有来自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的人。而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实际上来源于过去的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1987年,中央政法委把这一铁路系统内的原最高级别检察院撤销,转为最高检的内设机构。

  目前,除了最高检铁路运输检察厅和最高院铁路运输分办庭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外,铁路的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一直都是企业化。

  此种体制下,由于财政、人事都受铁路企业管理,所以铁路公检法系统实际上也被企业化,被称为“企业办政法”。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铁路司法系统将在今年6月底并入地方司法系统,但截至目前,只有北京、南昌等少数地方完成了这一改革。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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