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法制时评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追求司法公正应切实尊重民意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追求司法公正应切实尊重民意 2008-3-19 追求司法公正应切实尊重民意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前不久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法院在坚持以法律标准断案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民意。我感觉这番话着实很有道理。 刘国航 赵长义代表将评

 




追求司法公正应切实尊重民意

  2008-3-19


追求司法公正应切实尊重民意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长义前不久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建议,法院在坚持以法律标准断案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民意。我感觉这番话着实很有道理。

刘国航


  赵长义代表将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分为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两种。他认为法律标准是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社会标准则是以社会公众及舆论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但在现实中,一些法院更愿意把法律标准置于社会标准之上,也就是评判司法公正与否只看法律规定,而不看重社会公众的态度。
  关于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孰轻熟重,一直是引发人们不同议论的一大问题,甚至由此得出评判司法公正的不同标准。事实上,我们一直在强调,司法机关无论是办案还是执法行为,都应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却认为,社会公众中的看法往往带有很强的情绪性,而法律是一个理性的、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法律的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意见与态度未必吻合。也就是说,法官断案必须时刻保持理性,不应该受公众态度的影响。
  其实,所谓的公众情绪就是民意的一部分。如果社会公众对法院下达的某一判决表示不同的看法,或者在一个案件判决之前即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它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民意,也就出现了评判案件判决是否公正的“社会标准”。如果对此视而不见,或者单纯指责社会公众的情绪非理性化,就有可能陷入违背民意的境地,最终得不到人民的认可。
  不错,法律是经过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具有强制力和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其制定的过程往往是几经权衡反复并综合考虑到了各种利益因素,因而具备很强的理性和普适性。但不应忘记,我们国家立法的过程,实质上又是一场充分发扬民主且反映民意的过程,其中有可能就包含了因对某种社会现象引起“人民的意见和愿望”转而寻求立法予以规范的情形。而一部法律的出台及其严格执行,更是脱离不了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事实上,我们已开展了20多年的全民普法活动,主旨就是让人民懂法守法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单方面认定社会标准与法律标准不相吻合,就有可能回避与否认了人民群众对执法中的正当诉求和基本的社会判断。或者是将法律抹上一层“神秘主义”的色彩,把运用与解释法律的权力单方面推给了法官。显然,这样的做法与我们恪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相悖的,也不利于对审判机关接受有效的社会监督。
  从这个意义上说,那种过于强调所谓理性进而漠视民意的做法至少在审判实践中是不可取的。毕竟法官们并没有生活在生活的真空中,他们也有权利知道民意在关注什么,并相信其中社会标准对自己断案决没有坏处,一如赵长义代表所说,法官断案应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还要多向社会标准贴近靠拢,找到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司法公正。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