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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轻伤案能不能“私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6
摘要:法制日报:轻伤案能不能“私了” 2004-9-16 9:40:57 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出台司法改革文件,并依此对符合条件的两起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此举一时间引起法学界争鸣 现实中,许多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由芝麻绿豆大的事引发

 




法制日报:轻伤案能不能“私了”

  2004-9-16 9:40:57


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出台司法改革文件,并依此对符合条件的两起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此举一时间引起法学界争鸣

现实中,许多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由芝麻绿豆大的事引发的,一拳一脚或扔个东西,不小心把人打成轻伤,而冷静过后,打人的后悔,被打的遗憾,即使双方想“私了”也没办法。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率先在全市出台规定,并依据该规定先后对两起轻伤害案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轻伤害案件的尴尬

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由不得被害人决定是起诉还是不起诉,而是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只要发生了轻伤害案件,司法机关往往要经过立案、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而侵害者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等往往只能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但现实中,许多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由小事引发的。如此例:陈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兼好友,常一起饮酒玩耍。2003年12月28日晚21时许,陈某来到王某家中喝酒,喝酒过程中陈某与王某因观点不同引起争论,进而发生了争执。陈某朝王某打了一巴掌,王某持酒杯朝陈某脸上砸去,没想到,陈某的一巴掌把王某打成了左耳鼓穿孔,王某这一酒杯把陈某头部砸出了一条6.5cm的创口,经法医鉴定,王某、陈某均构成轻伤。

案发后,陈某、王某均悔恨不及,想私了。但公安机关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也依法对二人提起了公诉。2004年6月2日陈某、王某均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处刑罚。

集美司法改革的尝试

集美区作为城乡结合部,故意伤害案件所占的比例比较大,据统计,今年1月至7月,集美区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213件,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就有46件,比例高达21.6%,而在46件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就有38件,占82.6%。

今年上半年,在集美区委政法委牵头下,集美区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共同研究讨论如何处理轻伤害案件,并于6月25日出台了正式文件《关于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会议纪要(试行)》,规定轻伤害案件可以有条件“私了”。

该文件对不同情况、不同情节的轻伤害案件都详细地规定了处理方式,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且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危害不大,被害人表示谅解,同意并提出不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申请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同时也规定,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7月16日和21日,张某、林某均因琐事纠纷将他人打成轻伤,案发后,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表示不追究侵害者刑事责任。集美区检察院这次不是按照惯例对张某、林某提起公诉,而是分别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私了”方式的是与非

在法治不健全的古代社会,人们往往通过“私了”方式来解决问题,随着法制观念的提高和法治的不断健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私了”的危害性,批判“私了”的呼声也越喊越响。在如今的法治社会里,我们却提倡轻伤害案件“私了”,这是不是历史的倒退呢?

一位法学专家认为,实行轻伤害案件可以“私了”,一方面可以促进侵害者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侵害者因受刑事追究而对被害方进一步产生积恨,从而真正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轻伤害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大,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实行轻伤害案件“私了”,可以避免每个轻伤害案件都进入立案、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长期从事刑事案件代理的陈律师指出,“私了”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意味着轻伤害案件不是必然要进入司法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陈律师还说,根据刑法规定,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集美区的《会议纪要》也规定,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因此,规定轻伤害案件可以“私了”丝毫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但也有相关人士提出,轻伤害案“私了”可能会消解法律的惩罚作用。现实中就不乏这样的现象:一方有钱,打了无钱的一方,有钱的一方就可以宣称,赔你些钱就是了,上法院去告,可能得到的更少。除了少数人坚持让法做主,多数人面对这样的场面拿些钱就私了,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一些老板对员工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都没有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无信仰则无法律”。集美区的作法,等于是将这样的民间处理法定化了,法律会渐行渐远。

有学者还认为,集美区的作法极有可能出现司法人员对“私了”的刻意追求。毫无疑问,私了可以减少时间,对办案者来讲是有利的,那么,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他们就有动力鼓励当事人私了,比如通过曲解法律的形式诱导当事人,甚至可能充当双方讨价还价的中间人。这样提高了案件的处结率,却可能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律的正确认识。令法律界最为担心的是:私了很可能为重新诉讼留下隐患。私了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很难当成一个法律的结果,那么,很可能在执行中重新出现纠纷。为了寻求救济,当事人很可能再度起诉,这时再私了是不可能了,那么案件又“从终点回到起点”,既有违节省司法资源的初衷,更造成了一种浪费。(郭宏鹏 郭婕妤)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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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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