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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杂志:官员退出律协何以步履维艰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方圆》杂志:官员退出律协何以步履维艰 2004-7-20 9:46:57 在浙江省新一届律师协会里,再也看不到司法行政官员的身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由此成为一个完全由执业者自主管理的行业协会。 依《律师法》,律师

 




《方圆》杂志:官员退出律协何以步履维艰

  2004-7-20 9:46:57


在浙江省新一届律师协会里,再也看不到司法行政官员的身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由此成为一个完全由执业者自主管理的行业协会。
  依《律师法》,律师协会本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是一个职业群体,构成这一群体的每一个体都有着类似的教育经历、思维模式和职业习性,这是律师业能够实行行业自治的必不可少的土壤。可以说,当社会分工造就了律师这一职业时,律师协会就孕育其中了。
  律协的作用是为了维护执业律师的共同利益,尤其是维护律师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之外的行业利益,同时更好地规范同业之间的竞争,维护行业的声誉和秩序。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却都委身于司法行政机关之下,并以“半官方”的名义尴尬地活着。说它是社会团体,它的会长、秘书长均由司法行政机关委派或“操纵”,且通常具有行政官员的双重身份。要说是行政机构,它却又有着“社会团体”的法律身份,且处处以“行业协会”的名头开展活动。很难想象,当律师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构所侵害时,与行政机构穿一条裤子的律协在类似的争议中该怎样去找寻自己的位置。
  随着我国走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步伐逐渐加快,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直接管理逐渐演变为“法律规范、行政指导、行业自律”。衙门味十足的“律师协会”与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不协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律师业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手段介入律师自治的弊端其实早已引起过重视。1995年7月,全国律协在换届中就曾对既往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了改革,律协领导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然而“上行”似乎并未带来普遍的“下效”,地方律协中司法行政官员的隐退仍然步履维艰,以致9年过去了,浙江的司法行政官员退出该省律协仍然成了一则令人关注的新闻,这着实令人深思。
  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权力架构中,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是法制宣传、公证与律师管理和监狱管理等职能。相比起公安、检察和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弱小又欠缺经济资源。但相对于律师和律师协会来说,在权力来源上原本“弱势”的司法行政机关却又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正因为此,才不可避免地使对律师的管理演化为弥补计划内拨款不足的有效途径,这一业内的“潜规则”多年来被人们所默认。如通过律师协会,对律师收取年审注册费,或干脆以协会会费的名义收取变相的管理费。即便有“收支两条线”等政策的约束,在基层也完全可以基于现实中被普遍异化的“财政返还”等方式获取其利益。
  如果我们认可律师走向自治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那么,我们也许应更深远地忧虑于较之司法行政官员退出律师自治组织还要艰巨的管理权限的交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律师的申报、审核权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管理也由司法行政部门说了算,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戒也同样由司法行政部门最终决定。这些本应由律师协会从事的工作,却牢牢地被司法行政部门操控在手。
  毫无疑问,当律协的形式意义尚远远大于其实质意义时,司法行政机关又处于“强势”的地位。如果我们注意到继续保持律师管理这一职能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在地位和利益上的“重要性”,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让司法行政官员从律协中退出会是如此的步履维艰——权力具有天然扩张的趋势,面对限制或拱手让出,既得利益者总会穷尽一切办法进行抵制。也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便经常被借用,“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更是被司法行政机关所一再强调。至于这一本就被视为过渡性制度安排的“两结合”管理体制何时才能终结其使命,我们却找不出一张明确的时间表。
  在笔者看来,还原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性质,不过是本应属于律师的权利的回归,当然,换另一种视角观察,退出律协也意味着既有权力的交出。如果没有更为明确的立法安排和制度设计,并由国家自上而下的统一推行,我们很难想象,像浙江司法行政机关这样的自愿让权能否在全国成为常态。
  也因此,尽管这样的自愿让权的确应予鼓励,却绝不应对之有所期待。律师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不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来主导,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就应成为改革的对象,当这种改革将不可避免地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既得利益和权力资源产生损害,我们就不得不寻求改革的外部推动,这是司法部所制定的《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是律师体制改革的设计者和领导者所断然不能忽略的。(本文由《方圆》杂志提供 ■文/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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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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