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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弯下腰,法治昂起头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0
摘要:弯下腰去的是法院,昂起头来的是法治。司法者能屈能伸,方能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

  弯下腰去的是法院,昂起头来的是法治。司法者能屈能伸,方能做到公正司法,确保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9月8日新华网)。

  安徽省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颇有第一个“吃螃蟹”的色彩,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对此,人们的第一反应大多是惊讶,第二反应则是欣慰。

  其实,安徽省高院的登报道歉只是在为之前的过错依法承担责任。2012年7月25日,该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而在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于2014年10月30日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显然,邱超等19人的案件符合这一情形。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安徽省高院作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邱超等19人因被提起公诉以及判决有罪而被羁押,不仅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人格尊严权也受到一定伤害。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安徽省高院在亳州媒体刊登公告向邱超等人道歉,是一种应然的担责义务。

  尽管安徽省高院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但是由于当前司法道歉并不多见,一些司法部门碍于面子等因素并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在做错事后按照程序和标准做出道歉,而有个别司法部门明明有错却拒不认错、改错,拒不道歉,甚至试图掩盖问题、逃避责任,两相对比之下,安徽省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就显得难能可贵,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安徽省高院能够弯下腰来公开高调承认错误,积极履行挽救错误的救济义务,彰显了诚意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彰显了对法律的敬畏,展现出一种自信开明的态度。

  弯下腰去的是法院,昂起头来的是法治。都说大丈夫应该能屈能伸,司法者也应该能屈能伸。司法者能屈能伸,方能做到公正司法,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待违法犯罪者,司法者应该挺直腰杆,依法追责,对待自身所犯的司法过错,对待被司法过错伤害的个体,司法者则应该弯下腰去,依法担责。司法者该弯腰时就弯腰也是严格守法的表现,既能维护公民权益,也能树立司法权威,增强法治公信力。司法者的每一次依法弯腰,都会给法治建设加分,都会带给民众法治的信心和希望。

  强化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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