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建议,家庭暴力概念应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加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明示“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即明示我国政府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第二,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或威胁实施的身体、性和精神等的侵害行为”;第三,明确列举家庭成员,扩大至近亲属范围;第四,在本条内或在附则中规定“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曾经为配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适用本法”。 |
因此笔者建议,家庭暴力概念应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加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明示“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即明示我国政府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第二,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实施或威胁实施的身体、性和精神等的侵害行为”;第三,明确列举家庭成员,扩大至近亲属范围;第四,在本条内或在附则中规定“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曾经为配偶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暴力行为,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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