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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看望不分遗产”彰显司法善意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江苏省法院系统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老年人赡养问题。其中强调,对老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这是江苏省法院系统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老年人赡养问题。其中强调,对老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等。(10月20日《现代快报》)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中,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即物质赡养义务;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即精神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可见,精神赡养是赡养父母的重要一环,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是违法的。

  但由于精神赡养属于主观意识范畴,难以具象量化,无论是《婚姻法》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司法解释,对精神赡养的规定也都较为原则笼统,缺乏明确操作细则和惩戒罚则,存在“执行难”。而上述《意见》的最大亮点,就在于突出和明确了精神赡养法律义务,不但法院对涉案诉讼应予受理,而且对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部分继承人,判决时还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常回家看看”,子女等继承人就可能少分或分不到父母遗产。这不仅从“继承吃亏”的角度,体现了法律惩戒的威慑性,也是对《继承法》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更是向社会展示了鲜明的司法立场和态度:赡养光有物质、金钱的给予还不行,还要从精神上、生活上、时间上对老人嘘寒问暖、悉心照料、关爱有加,而不能让老人独守“空巢”、遭遇家庭“冷暴力”。

  当然,规定不“常回家看看”可以少分不分遗产,只是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助推,关键还要靠子女出于自觉的孝心和“道德律”,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为了多分遗产,老人没有遗产子女也应常回家看看,多回家看看不是“走个过场”,更不等于就能多分遗产。从根本上说,是子女对精神赡养的内心伦理认同和外在付诸行动。

  不过,明确精神赡养相关内容和具体“罚则”,上述《意见》是对精神赡养的具化、量化和保障,有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释放了法律介入道德、司法介入家事的善意,是对现行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准确适用和有效执行。作为江苏在老人赡养问题上的首例规范性文件,《意见》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值得肯定和司法实践中借鉴、推广。

责任编辑: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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