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经济手段治霾要防止出现双刃剑的效应,不能过度依赖经济手段,进而使得导致雾霾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重演,陷入一种十分怪异的困境之中
□ 杜 晓 上海要收取“雾霾费”了。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据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霾和PM2.5的前提物(12月17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雾霾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地都在纷纷探索如何更好地治理雾霾。不久前,多地再次遭遇严重雾霾天气,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收取雾霾费的消息一传开立刻引来一片叫好声。在人们被雾霾弄得晕头转向的同时,对污染企业愈发深恶痛绝,恨不得看到某些严重污染企业立刻大出血直至倾家荡产方解心头之恨。 公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还是要客观理性看待问题。雾霾的成因很复杂,总体来看,与不正确的发展观以及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存在很密切的联系。正因为如此,运用经济手段治霾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与一些治霾方面颇具争议的行政强制手段相比,运用经济手段治霾从表面看来具有更多公平公正性,也更加灵活机动,其可能取得的实际效果也比较令人期待。解铃还须系铃人,运用经济手段治霾可算是直接瞄准深层次症结,对于发展也有正向促进作用。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雾霾已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是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公共问题,运用经济手段治霾要防止出现双刃剑的效应,不能过度依赖经济手段,进而使得导致雾霾出现的一些问题在治理雾霾的过程中重现,陷入一种十分怪异的困境之中。 在运用经济手段治霾的过程中,政府行为要恪守法律边界。各地政府首先要意识到,出台一些与治霾有关的经济政策或措施是一种手段,而不能本末倒置变成目的。治霾工作实际上是对于地方发展的一种综合考量,如果地方政府手伸得太长,试图从治霾中分一杯羹,甚至出现寻租设租的老问题,那么治霾工作将会走入歧路,也很可能无功而返,越是高喊运用经济手段治理雾霾越不见好转。 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投入治霾的同时,监管不能缺失。市场主体之中孕育着巨大的活力,如果合理引导使其投入到治霾工作之中将能够发挥出很大的作用,但是不能为了取得治霾的短期效果,无原则地向市场主体妥协,把监管本职工作抛到九霄云外,以这样的方式治霾代价是巨大的,或许一定时期内会收到一些效果,但却破坏了政治文明和法治环境,得不偿失。 随着雾霾问题的日益严峻,全方位运用经济手段治霾将很可能成为一种趋势。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运用经济手段治霾最终还是要回归法治,与法治紧密结合。鉴于雾霾问题的复杂性,合理运用经济手段治霾实际上对于发展模式的变革和转型大有裨益,能够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前提是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在治霾过程中再度陷入类似于唯GDP的功利化误区。从这个角度看,对于治霾效果的评估也不宜太过急功近利,而是要立足于长远,着眼于解决根本问题,最好是对雾霾治理的实际效果和制度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做到严格执法 征收雾霾费只是治理空气污染的开始,通过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加强环保措施,也是发挥政策性的引导作用,需要长期坚持下去,并且做到严格执法,对超标企业的处罚毫不留情,不要再顾忌GDP增长而手软。而且,导致雾霾天气的还有其他因素,比如汽车尾气、建筑施工等,也不能太过忽视,亦要想办法拿出治理方案,将雾霾驱赶走,还市民一个干净清新的天空。浙江 江德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