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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的碰撞(2)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8
摘要:专家观点:社区矫正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而专职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主导力量,专职人员的配备、资质要求和相关工作保障等都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专职队伍是指在社区矫正管理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队伍由专职人员和其他人员组成,而专职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主导力量,专职人员的配备、资质要求和相关工作保障等都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专职队伍是指在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内的公务员和人民警察以及经当地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社区矫正机构内为其专设的社区矫正专业技术岗位的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机构中这几部分人员的配备、职责及保障需要社区矫正立法和相关政策予以明确。同时,就加强专职社工建设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可考虑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工作出资质要求,即应当具备社工专业背景,取得社会工作者任职资格和资格证书。二是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选拔、使用、流动、评价、激励等体系中,同时建立民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置、招聘、管理、使用社会工作者的体制机制。三是将社区矫正社工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不断提高他们的待遇,扩展他们的职业发展空间。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职业系列,承担着开放的社区对罪犯的管理,需要建立与普通公务员不同的保障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确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准入标准、建立按劳分配制度和晋级晋升制度、适当考虑执法人员工作分工和强度、完善非执法人员的招募和聘用制度、完善志愿者的激励和考评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强制执行权。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警察吗

  大多数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同志都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具有警察身份。一方面是因为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社区矫正实际操作的必须。没有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对象很难管理。对此,一些专家并不认同,认为社区矫正应该以教育感化为主,不能靠威胁吓唬。关于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需要警察身份的问题,是此次论坛最受关注、讨论最充分的话题。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是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正帮扶,应该体现柔性执法,不应该由警察来管理;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不具有攻击性、暴力性,不需要警察管理;社会是有分工的,不能什么事都由警察来管,执行中需要动用警力就请公安协助;只要法律赋予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权,不是警察也能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专家观点: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是需要的,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都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惩罚性、强制性、严肃性,被实施监禁刑的罪犯由监狱或看守所的人民警察进行管理,刑罚执行活动的统一性也要求社区矫正应当有社区矫正警察参与管理。

  二是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犯,应该由警察来管理。有专家认为,我国社会治安是由警察来管理的,社会治安的对象是普通民众,不管是人身危险性还是管理的难度均比社区矫正对象要轻,实践中社区服刑人员攻击、袭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社区矫正需要警察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有人民警察来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如同法院、检察院一样,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警察来维持秩序,否则,有可能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宪性危险。社区矫正中因监管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措施只能由警察执行。

  四是社区矫正工作实际需要也决定了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警察。社区矫正中的很多工作,例如,强制带离、强制到场、收监、脱逃查找、押送等,只有警察才能完成,借用公安警力协助,在实践中行不通。调研表明,这些工作多数具有突发性、紧迫性的特点,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派不出人,等协调能够出警时,可能已经发生严重后果。另外,从依法履职的要求看,法定职责只能由法定的执法主体来完成,临时借用力量非长久之计。

  五是中国国情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警察。受现实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群众认为,罪犯还是要警察来监管,这样社会才有一定的安全感。同时,警察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身份上和心理上的优势,能够使他们有一种心理认同,有利于他们遵守矫正制度、接受教育矫正。

  六是国际上一些国家也是由警察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例如,俄罗斯社区刑罚执行工作人员均具有警察身份,并且享有军衔待遇;新加坡对假释人员的管理也由警察负责的。其他一些国家的缓刑官、假释官尽管不具有警察身份,但具有强制执法权,执行公务期间可以使用手铐、电警棍、摧泪器,并且有警察的密切配合。

  虽然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需要设置警察,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全部都是警察,社区矫正职能的多样性,需要工作人员身份的多样性与其相适应。

  如何发挥社会矫正教育功能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的核心,需要探索创新教育内容、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效果。

  专家观点:我国目前社区矫正教育管理缺乏统一的教育管理平台及教育矫正程序规定;矫正教育管理队伍专职化程度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教育不足;矫正教育针对性不够;教育评估基本还停留在定性的粗浅阶段。就此相关建议包括强化机构建设,加大经费保障;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突出教育重点,优化教育资源等。此外,有代表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里,除了要抓紧制定社区矫正法,做好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外,还要发展社区矫正技术,提高社区矫正技术的科学化水平,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专家观点:社区矫正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丰富教育矫正工作的形式,包括建立凸显教育服务功能的专业工作室、研发体现教育功能的专业服务项目;发挥专业优势,形成教育矫正工作的专业技术,针对认知、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等这些普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正常融入社会的问题和需求,指导社工结合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分类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工作,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有针对性地来解决。

(文字整理 戴艳玲 陈志海)

责任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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