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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促善”关键不在有法可依

来源: 金羊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2
摘要: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施行。作为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不但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同时对于个人公开募捐、捐赠人悔捐、单位强行摊派募捐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中国新闻网 9月1日) 慈善原本是我国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是一场心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施行。作为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不但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同时对于个人公开募捐、捐赠人悔捐、单位强行摊派募捐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中国新闻网 9月1日)

  慈善原本是我国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是一场心与心的温暖。其经久不息魅力在于是自愿性和公益性。然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民众慈善热情的高涨,接踵而至却是问题重重。什么行政出马的“被慈善捐款”,什么沽名钓誉诺而不捐,什么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透明……等一些慈善领域的不规范行为被受诟病。毫无疑问,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阻碍了慈善行业的发展,更损耗着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而慈善法的出台实施至少能遏制慈善领域的乱象,对慈善行业进行有效的约束规范。但笔者以为,“以法促善”关键不在有法可依,还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然“有法可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是以法办事的可靠基础。有了立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但如果执法不严或许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对于慈善法而言,笔者以为务必“执法必严”。以早前的用人单位强行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善款”,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定不同的募捐“标准”……为例,不少单位的领导热衷于靠行政命令“亲自”办慈善,层层分解落实、指定了捐款额度,或是捐款被单位财务代扣代缴,让本该自愿的慈善衍生为“有组织”的“苛捐杂税”。为此,执法必严必须规避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事实上,违法必究方能让“以法促善”落地生根。一直以来,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是骗捐、诈捐、还是“被捐”,抑或是慈善物资发霉,慈善物资使用不明,捐赠人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慈善组织管理不规范等乱象迭出,成为慈善公信的“暗伤”。所以对其立法规制,很有必要,也是迫在眉睫。但问题是,对违法者是否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做到违法必究。我们的相关监督部门是否能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顶真都硬。我们的群众、舆论能否对慈善法的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以法促善”是未雨绸缪,走在问题前面。但如果只是有法可依,缺少必要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慈善管理同样会陷入困境中。

  慈善事业关系民生温度,容不得半点马虎。慈善法的制定让善行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不法行为受到惩处,从而为爱心保驾护航。它赋予监督部门在监管慈善事业方面的主管角色和权威性,明确了监管责任,能够实现有效治理。但仔细研读,不难发现,《慈善法》中的各种规定既体现了“善意”也体现了“严规”。如“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再比如,新法还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触犯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等等。所以,“以法促善”只是有法可依第一步。

  总而言之,捐款有数,爱心无价。慈善立法“以法促善”的首要目标应是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拓宽慈善的发育土壤,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全民慈善意识,规范慈善行为。这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对一些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的追责名正言顺,加强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等。笔者愿《慈善法》不但能突出实效,系统规范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更能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