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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李晓慧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9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的综合反映。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无论从司法机关还是人民群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突出表现为司法机关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能否体现司法公正与权威;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还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的综合反映。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无论从司法机关还是人民群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突出表现为司法机关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能否体现司法公正与权威;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还突出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乃至法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

  促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是检察机关必须担当的重大使命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全面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把“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特别是,从党的十八大强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到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虽然仅两字之差,却深刻反映出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更高要求。

  这些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积极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特别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但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既表现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也表现为司法权威不足。

  司法没有公信力,法治就没有权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会失去根基。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中肩负双重责任。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本身就存在是否公正、是否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和信任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职责,对整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重大责任,坚持把“促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和重大任务,既大力加强自身司法公信力建设,又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让全社会对司法充满信心。

  坚持以保证公正司法为核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突出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是凭空而来的,首先是从对司法机关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如果我们在具体办案中连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都无法做到,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带头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又要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严格司法,真正把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严格司法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一位的要求。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既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对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工作都面临更大挑战。检察机关要推进严格司法,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履行职责;就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质量,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强化对侦查活动中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当前,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尤其要坚持不懈监督纠正“花钱买刑”“提钱出狱”等问题,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裁判不公的监督。

  强化自身监督,切实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底线要求。尤其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自身正才能监督硬。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致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自身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真正把每一个司法不规范问题改彻底。要把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制度缺失和漏洞,进一步健全司法办案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把检察权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对照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真正使规范司法成为一种自觉自愿、一种职业习惯。

  更好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理性平和文明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如果说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主要是强调司法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主要是强调司法行为的适当性,让我们的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司法结果更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以理性思维认识和判断各种辩证关系,既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不仅让人民群众通过实体公正感受并认同检察工作,而且通过程序公正感受司法的公信。

  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打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