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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用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民政局审查不严担责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人民法院报 姐姐拿着妹妹刘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刘某知晓后要求撤销结婚证,遭到民政局拒绝。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行政诉讼案,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家有一双姐妹,妹妹于2004年4月去日本留学。姐姐在家也到了待嫁之年,自己谈
人民法院报


    姐姐拿着妹妹刘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刘某知晓后要求撤销结婚证,遭到民政局拒绝。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行政诉讼案,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家有一双姐妹,妹妹于2004年4月去日本留学。姐姐在家也到了待嫁之年,自己谈了一个男朋友,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为了阻止此事,父母将姐姐的身份证藏了起来,无奈之下,姐姐竟拿着妹妹留在家中的第一代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簿于2004年8月10日与心上人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填写了妹妹的名字并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姐姐因病去世。

  妹妹刘某回国后,在申请住房办理单身证明时,被告知已经“被结婚”,如果不更正,将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今年6月她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

  民政局答辩称,造成结婚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的过错责任在当事人自身,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民政局无能为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民政局在办理姐姐与其未婚夫的结婚登记时,虽然对两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工作人员在审查时存在瑕疵,未能识别身份证和本人不符,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对被告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应予纠正。

  ■法官说法■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

  承办法官就该案涉及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说,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是新婚姻法增设的内容,其中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结婚是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而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的确不在登记机关可撤销范围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中无效婚姻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要通过民事程序;撤销婚姻登记则需要启动行政程序。对于避免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查询系统,加强对证件真伪的辨别能力,真正做到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审查。(高 晋 韩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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