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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陷入循环诉讼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专家支“三招”解套知识产权确权案循环诉讼 近来,被业界称为“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案陷入了循环诉讼。针对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确权案件一轮又一轮的循环诉讼问题,业内人士建言,“三招”可减少或避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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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支“三招”解套知识产权确权案循环诉讼

 

    近来,被业界称为“国内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的“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陷入了循环诉讼。针对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确权案件一轮又一轮的循环诉讼问题,业内人士建言,“三招”可减少或避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

  导致“方型瓶”立体商标争议陷入循环诉讼的焦点在于:生效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定有没有关系?在商标争议行政裁定过程中,行政审理不理会在先生效民事判决,是否为漏审?业内人士分析说,在“方型瓶”立体商标行政诉讼中,假如味事达公司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则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可能再次面临被法院撤销的命运,商评委将需对“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第三次作出争议裁定,而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将引发又一轮循环诉讼。

  近年来,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广为社会诟病。业内人士指出,一轮又一轮的循环诉讼,不仅使各方当事人饱受煎熬,也造成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减少或避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

  一是行政机关作行政决定时,对关联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给予尊重,以事实为依据,在事实认定上保持协调统一;对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判例给予重视,以法律为准绳,保持法律适用标准的协调和统一;尽量避免和减少程序不当问题。

  二是司法机关在指出和纠正行政机关程序错误的同时,可一并指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

  三是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性质,将其作为民事权利的确认之诉来处理。不再因为确权决定是由商评委等国家行政机关作出而将其视为行政诉讼案件,而是将其视为准司法性质的民事权利确认之诉的一个审级,则法院在后续审判程序中,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改判法律适用错误和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循环诉讼。

  “方型瓶”立体商标案背景链接:

  雀巢公司的棕色方型瓶立体商标于1995年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后,2002年申请后期指定领土延伸至中国,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依法驳回了该商标申请。

  在驳回复审中,2007年6月商评委作出决定,核准该商标注册。2008年10月,雀巢公司向国内的几十家调味品企业发出警告函或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相关企业停止侵权。

  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作为被警告企业之一,对侵权指控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一方面向商评委对该立体商标依法提出争议,另一方面,向江门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使用棕色方型瓶包装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立体商标权的侵犯。

  2010年7月,商评委对味事达公司对立体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注册。

  味事达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审查程序违法,判令商评委就方型瓶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2010年7月9日,江门市中级法院针对味事达公司诉雀巢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权案,判决不侵权。

  雀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上诉。2010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1年8月,商评委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作出重审争议裁定,仍维持争议商标注册。味事达公司由此再次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