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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今天发出“发帖被拘9天案”庭审后公开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综合 2012年2月23日、24日《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法制网和《法制日报》,就江苏涟水一法律工作者卜延兵因在网络发帖时使用不文明用语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天,卜延兵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了报道。 记者注意到,该案由于采用了网络直播庭
综合


    2012年2月23日、24日《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法制网和《法制日报》,就江苏涟水一法律工作者卜延兵因在网络发帖时使用不文明用语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天,卜延兵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庭审情况进行了报道。

  记者注意到,该案由于采用了网络直播庭审方式,在直播期间,就迅速引起了网民的强烈关注,报道发出后,主要网络媒体纷纷转载关注,网友焦点除了对法院直播方式、网络用语问题有评论外,还针对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是否充分、处罚决定是否适当问题,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不同意见。

  今天下午,淮阴区法院发出了致网友公开信,期望网友理解支持法院工作,耐心等待法院公正判决。

《淮阴区人民法院致网友公开信

  各位网友:

  2012年2月23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卜延兵诉涟水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同时通过淮水安澜“阳光纪检”版块进行网络直播,在此谨向关注、支持法院工作的广大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对暂未能实现视频直播向广大网友表示歉意。

  鉴于网友对此案的高度关注,我院经慎重研究,决定通过网络直播案件庭审,本意是公开司法,将审判工作置于广大网友的阳光监督之下,对案件本身无任何倾向。不久,我院将对该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并在第一时间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多种渠道公布判决结果,竭诚欢迎广大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监督。

  然而,通观直播过程及后续网民跟帖情况,我们发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现象。如个别网民采取谩骂、侮辱、攻击性言词,质疑法院,干扰庭审,混淆视听,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破坏了淮安人形象。对此类行为,我们深表沉痛。相信这样的行为也是广大正义的网友所不齿、所不愿见的。

  淮安文明靠大家。在此,我们倡议广大网友文明上网,反对辱骂和不文明的网络发言,自觉抵制利用网络诋毁攻击行为,共同维护淮安人的文明形象,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谢谢广大网友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2012年2月24日

 

新闻链接: 发“撒气帖”被拘留9天 涟水一网友告公安

  2011年11月20日10点34分,网友“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论坛上,发表了一则名为《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的网帖。2011年11月25日,该网友被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随后该网友因不服公安部门的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23日下午两点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方卜延兵(网友“安东一怪”)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是涟水县公安局。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事件回放:
  
  一则网帖引来9天行拘,众网友热议
  
   2011年11月20日10点34分,网友“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论坛上,发表了一则名为《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的网帖。网帖内容如下:“晚上在涟水县城开车,不开近光灯,不会灯,开着氙气大灯,让人一点看不清路面情况!我真的不知道,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你妈晚上上街不开车吗?弄得现在好多摩托车也装了那氙气大灯,你妈眼瞎了吗?晚上乱停车,你都有人拍照罚款,那灯你就没人管?”
  
   10点35分,涟水纪委网络发言人跟帖回复:“安东一怪网友,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将在了解情况后回复,另,请你注意文明用语”。随后于10点49分再次回复,“我们理解你的心情,但是阳光纪检作为一个公共的平台,来之不易,希望大家都能够自觉地文明发帖,共同呵护阳光纪检,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2011年12月5日,该网友发表了名为《涟水县公安局,你是公正执法,还是打击报复?》的帖子,称“自己因为发表了20日的网帖,被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对于我的行为,个人辩解最多也就是爆了粗口、素质低下而已,怎么也构不成公然侮辱他人。侮辱他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该帖子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有网友跟帖:“支持文明上网,骂人可不行”;也有网友表示:“网友因为言语不周被拘留,确实有点过了”。
  
   争议焦点:
  
   1 拘留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是否合法一问题上,被告方涟水县公安局当庭宣读了7份证据,包括涉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家属证明书等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办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原告卜延兵表示,“涟水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其中第三款情形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涟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涟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是同一部门的下属单位,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2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在对所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这一辩论问题上,被告方认定卜延兵所发的帖子内容如:“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公开侮辱了涟水县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引来众多网友浏览,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属于公开侮辱他人的行为。原告卜延兵表示,“自己的帖子中并未提及具体的个人,也无具体受害人,并不能构成公开侮辱他人罪”。庭审结束后,卜延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我发帖的目的是好的,是要监督涟水县交巡警大队,在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他人性;在客观上,我的行为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双方各自陈述了观点,提交了证据,由于此类案件在淮安没有先例,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宣告择日判决。快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新华社—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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