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热点案件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国内民航业首起“民告官”案宣判 东星集团败诉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检察日报-正义网 资料图 东星集团微博 今天上午,国内民航业首起“民告官”案——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告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下称“民航中南局”)案在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东星集团败诉。对判决结果,东星集团在其官方微博上称,将继续上诉
检察日报-正义网


资料图

东星集团微博

  今天上午,国内民航业首起民告官”案——东星航空母公司东星集团告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下称“民航中南局”)案在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东星集团败诉。对判决结果,东星集团在其官方微博上称,将继续上诉。

  东星集团新闻发言人兰剑敏则在微博上称:“这样的结果也许并不让人意外,却依然让人气愤和失望。”

  今年2月,原民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民航中南局于2009年3月做出的暂停东星航空飞行的决定,向后者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5月9日,此案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是国内民航业首起民告官”案件,此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过,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当时并未当场宣判结果。

  东星集团在起诉书中称,民航中南管理局仅凭一纸函件,在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未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按法律规定并不具备行政处罚条件的情况下,就对东星航空做出停飞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做法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民航中南局应承担违法行政所造成的违法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起诉书中提到的一纸函件是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严义明认为,民航中南局依据武汉市政府的函便发出“停飞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之前的庭审中,根据媒体报道,民航中南局的代理人在庭上称,停飞前一段时间,民航中南局已确认东星航空存在不少安全隐患问题,如超时飞行、身体有缺陷的飞行员驾机飞行、管理者违章放行等,加上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边缘,其问题之严重程度在西南地区乃至全国航空系统中都绝无仅有,民航中南局由此形成要求东星航空停飞的综合性判断。

  对此,东星集团在起诉书中称,在停航前,在民航总局的安全审计中,东星航空公司安全审计得分是94.6,是当年中国航空公司安全审计中的最高得分,审计报告中,审计组认为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作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有独立安全运行能力,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基本符合实施运行所必须的要求,这充分证明东星航空并不存在被告所称的“飞行安全”问题。

  2005年6月,东星集团获准筹建东星航空,成为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但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称,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之后东星航空被武汉市中院宣判破产清算,东星航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湖北首富”之称的兰世立,也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李铁柱)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