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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醉驾毒驾交强险应垫付而非赔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日报 未取得驾照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还是应该赔偿?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将自己撞伤了,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投保人的损失? 近日,在由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与天平汽车保险北京分公司联合举办的
法制日报


  未取得驾照或者醉酒驾驶的情况下,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该先行垫付抢救费用还是应该赔偿?投保人许可的驾驶人将自己撞伤了,交强险是否应该赔付投保人的损失?

  近日,在由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与天平汽车保险北京分公司联合举办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13个问题引起了业内专家的热议。

  会上,不少专家认为,交强险承担的社会功能正呈扩大化趋势。

  醉驾毒驾垫付而非赔付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中关于醉驾毒驾交强险要赔付一度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某网站的调查显示,70%的人认为这纵容了违法行为。而在研讨会上,第十七条也是争议的焦点。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法规部主任欧秋刚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颠覆。

  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目前的垫付费用最高为1万元。而征求意见稿规定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欧秋刚表示,交强险对道路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承担较为完善的损失赔偿责任是制度的终极目标,但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以及现有交强险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定价机制,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条件还不成熟。如果司法解释突破现行制度,将扩大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亏损面。

  欧秋刚说,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协会向最高院提交了意见。协会认为,应该规定为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不足部分由道路救助基金予以垫付。

  另外,虽然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但是这类交通肇事人事后可能同时要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案件追偿往往得不偿失,客观上就是保险公司为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买单,实际最终是守法的驾驶人或车主为此买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贾林青认为,从保险原理上来说,醉驾、毒驾不是保险责任,不应赔付,也不应该存在追偿权问题。

  也有专家认为这一条规定恰恰是司法解释的亮点。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李青武认为,第十七条虽然突破了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但凸显了交强险的功能和宗旨,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彰显了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担心被滥用

  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

  欧秋刚建议取消精神损害的优先请求权。

  据了解,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但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因此,交强险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后,受侵害人总体可以得到更多的赔付。

  而保险业建议取消的另一理由是:现阶段的民事审判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幅度、使用标准等均无明确规定,担心各地司法系统滥用自由裁量权。

  交强险承担功能日益增多

  在此次研讨会上,还有十几个问题也引发了讨论。比如,商业三者险公司与侵权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被诉是否合理?有专家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作为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同一程序解决虽然节约了司法成本,但是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不同的运作原理,法官能否予以区分适用让人担心。

  再如,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专家认为,对于为抢救受害的无名氏垫付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组织,应该对侵权责任人和责任保险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也引起了不少争议。

  有专家表示,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应该是第三者,此条规定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根据许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对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据北京高院有关人士介绍,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与驾驶人“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即被保险人的呼声更高。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投保义务人与侵权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投保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否过重的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应当符合保险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但在司法实务中,忽视了该条规定,误读误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编后

  交强险自制度设计之初,就一直争议不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涉及交强险的只有一句话,即第七十六条。虽然此后交强险条例公布,但是司法实践由引用法律法规多达11个发展成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一条“包打天下”,各地的判决中既有突破分项限额赔偿,也有突破总限额赔偿,还有的医疗费用中自费药、自费检查项目也由交强险赔付。这些个案在消费者看来确实“大快人心”,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交强险仍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一味扩大交强险功能,只会争议越多,消费者买的单越多。记者辛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