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毒驾”已成重大隐患 “入刑”呼声日高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杨金志)随着“毒驾”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部门相应的排查力度也在加大。公安部的数字显示,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杨金志)随着“毒驾”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关部门相应的排查力度也在加大。公安部的数字显示,今年3月以来截至5月底,各地共发现客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692人,注销驾驶资格127人;发现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744人,注销驾驶资格108人。

  受全球毒情的影响,近年来新型毒品在我国迅速蔓延;众多吸毒人员中,拥有驾照者不在少数。同时,有研究表明,“毒驾”比正常驾车的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驾驶能力严重削弱,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和‘醉驾’一样危险,已成为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等多位人士呼吁,“毒驾”应该尽快纳入刑法调整范畴。

  近期,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时见诸报道。不久前发生的江苏“4·22”特大交通事故即是一个惨痛的例子,出事大客车驾驶员王振伟此前曾吸食冰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最终导致14人在这场车祸中丧生。

  “尽管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毒驾’进行了规范,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施杰说,这意味着如果“毒驾”不肇事,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规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进行处罚。

  不少法律界和相关部门人士表示,近年来“毒驾”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显现,的确有必要考虑“毒驾入刑”。从实践来看,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整治“酒驾”行动,以及在立法上“醉酒入刑”均取得了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

  施杰提出,应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以刑罚的方式进行惩治,使这种比“醉驾”更危险的行为受到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惩罚,以有效遏制其迅速蔓延的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林东品建议,迅速启动相关调研,对“毒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普遍、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会成为社会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慎重立法。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6月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对辖区所有客货运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发现有吸毒史的,立即停止运营;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一律注销驾驶资格。

  同时,针对今年以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吸食毒品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就“毒驾入刑”作进一步调研。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