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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现象: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财经 律师团现象: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 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律师们“抱团取暖”成为2011年司法领域的独特现象。破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其生长的土壤,亦决定着律师团未来的走向 2011年11月17日晚6时,刚从北京赶到贵阳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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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现象: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

  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律师们“抱团取暖”成为2011年司法领域的独特现象。破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其生长的土壤,亦决定着律师团未来的走向

  2011年11月17日晚6时,刚从北京赶到贵阳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闹市区一间酒楼与贵阳律师周立新、李贵生相约。聚会的另一方则是贵州黎庆洪涉黑案的部分家属。

  席间多谈及广西北海案。2011年6月15日,广西四名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成同时被警方控制,此事在全国律师界引发震动,先后有多名律师声援,周泽是参与者之一。

  北海案后来柳暗花明,让席间心事重重的叶萍也偶展愁颜。叶萍是黎庆洪的妻子。



  多名律师亦将在她丈夫的诉讼中登场。

  目前,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等多名律师均与黎庆洪涉黑案的相关被告签订了代理协议。

  2011年4月,在重庆一起律师伪证案的第二季,法律界拉开了集体行动的序幕,随之被称为“律师团”。两个月之后,北海律师案再次掀起小高潮,而黎庆洪涉黑案和常熟“湖南六青年自卫案”成为这一形式的延续。

  短短一年时间,律师团从最初的组团自救逐渐走到组团公益援助。这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一些实务派对此略有担忧。

  “律师团的出现体现了律师在法律界的弱势地位,而日益分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律师群体开始凝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如是评价。

  律师团这一形式并不新颖,往年他们多在环境公益领域维权,而2011年的律师团多活动在刑事辩护领域。这与当今的司法环境更加唇齿相依,也真正决定着律师团未来的走向。

  组团缘起

  在偏居西南一隅的贵阳开阳,黎庆洪是一个“人物”。他曾是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省第十届政协委员。他的财富主要来源于磷矿。2003年到2007年,磷矿价格的大幅上涨催生了贵阳开阳境内第一批矿老板,黎庆洪和其父黎崇刚也在其列。这段致富经历后来成为黎家的“原罪”。

  2010年3月3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与其同时领刑的还有其父、弟弟黎猛等17人。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随后,贵阳市检察院申请撤诉,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公安机关并未放人,而是对黎庆洪等人启动“重新侦查”程序。

  2011年9月13日,黎庆洪的代理律师周泽通过博客,“希望律师界向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又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本案被告人,伸出援助之手,向他本人伸出援助之手”。

  周泽这样解释其“求援”动机:“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聘请一名到两名律师,这一两名律师通常要查阅上百本的案卷,根本就没有时间对案情做更深入的分析。现在人多了,每个律师都能从不同的角度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同的意见,大家集思广益能产生更好的辩护方案。”

  求援书发出后,短短时间内,有200多名律师报名。类似情景曾出现在北海律师案中。在四名律师被捕十余天后,十几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先后赶赴北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最新成立的律师团发生在江苏常熟。六名湖南打工青年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击退了一伙持械上门者,被法院判处聚众斗殴罪,12名律师自发提供法律援助,组成“常熟律师团”。

  2011年的律师团,自律师自救到组团公益,崛起在刑辩领域。而这正应合了目前的刑事辩护环境。

  “律师权保障严重不足,律师们自发的自救实属无奈。”徐昕认为。据全国律协的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间,已知的因刑法第306条(伪证罪)被追诉的律师达140多人。

  此外,刑诉法专家陈光中介绍,中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出庭辩护率仅有不到25%。与此相对照的是,2009年国内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中,无罪率仅有1.2‰。按照诉讼规律,这个数据并不正常。

  而另一方面,律师界“抱团取暖”,被认为是团结发声,清洗污名的尝试,也让公众重新认识这一以往被忽视的群体。

  “这也是律师界内部融合的契机,将以往分散及分歧严重的律师们团结起来,促进律师乃至法律共同体的凝聚。”徐昕说。

  对抗不对立

  在公检法、律协与律师团的三角关系中,最先被打破的平衡是律师与律协。由于更多的律师互通有无更加方便,这让传统的律师管理体制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目前律师业管理体制被简称为“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则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

  在北海案件中,律师团的行动引起很大反响。全国律协前会长于宁当时告诉《财经》记者,他对此事高度关注,但全国律协暂不直接介入。

  广西律协则派出工作组前往北海市了解情况,“等专门汇报后,将看情况发展与具体案情决定下一步行动。”有关负责人说。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认为,北海案中,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律协发出了声音,持支持态度值得肯定:“客观上来讲,律协做得还不够,但在特殊的社会转型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现象。因为律协相对比较弱小。”

  北海律师团由于无法与公检法以“公对公”方式进行有效沟通,选择了另一种方式。2011年9月20日,北海律师案开庭第一天上午,律师团成员集体退庭。

  其后,律师团成员通过微博和博客,披露案件细节,同时记录了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公诉方和法官的举动。

  案件随之柳暗花明。广西方面多次举行公、检、法、司、律的会议。2011年10月14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启动广西首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接下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可以一轮、二轮地多次回应和辩论,这种国内少见的庭审形式,在20多天的审理中,一再出现。

  有律师认为,这种监督的方式,并不是律师正常的执业方式,但会给公检法触动,使对方对自身行为有所改进。

  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周礼文检察官对此认为:“律师团是否给检察工作带来冲击,取决于办案质量,客观而言,会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

  徐昕则认为,律师和公检法良性的互动取决于整个法治环境。就律师自身而言,“最好不要把自己放在和官方对立的角度,因为律师毕竟要和公检法打交道,要说服法官,律师团最好将自己定位于当事人的顾问,而非对抗性力量。”徐昕说。

  他认为,在微博及网络上,很多信息可能被放大,会产生很多误解,律师的表达需尽可能理性慎重,否则对立将越来越严重,从长远而言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室主任罗东川向《财经》记者表示:“律师与公检法的对抗,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共同体未形成。”

  未来走向

  “‘律师团’不是一个正规的名称,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没有这个称谓。它只是律师们自发地为了一个案件临时走到一起。”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认为,“大家临时为了一个案子帮忙,是松散的,一旦形成组织,就可能引起误解。”

  黎庆洪案的牵头人周泽亦显得小心翼翼。在他们看来,“律师团”这一名称不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仅是为了称呼上的方便。

  律师团的实质是,律师们动用舆论手段来平衡自身的弱势,在现实操作中,可能解决个案,但会强化对抗,未必由普遍意义。

  对于律师团未来的走向,律师界亦有争议。

  “律师抱团行为只适用于个别案件,不能普遍使用。某些极端对立和对抗的办案方式和手段不能成为一个常态化的东西,也不应该成为一个常态化的东西。”张青松认为。

  一方面,国内法律规定每名刑事被告人最多只能请两名辩护人。所以,实际上是不可能针对某一名被告人组成律师团,比如美国“辛普森案”。

  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故不同被告人的律师不宜组成律师团。利益一致的案件才合适组团,这正是张青松提到的“个别案件”。 周泽也认为律师们这样的聚集是因案而生,未来难以成为一种趋势。

  而现实的考虑则来自资金的压力。“形成一个团队维权这种行为,多数都是免费的、自发的。实际上这不太符合律师的行业规律。当事人在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时候,应该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如果不支付律师费成为行规,那这一行业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张青松律师告诉记者。

  不过,律师团这一形式对一些散落在各地的律师来说,提供了一种以团队的力量来对抗所遭遇的司法不公的可能。

  徐昕则期望有更理性的方式出现。他认为,公益律师业务的支持应当建立制度性框架,如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增加法律援助投入、官方的法律援助基金开放申请、允许设立民间法律援助基金;同时,公益方面应当去意识形态化,允许基金会进入这一领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