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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推出简易民商案件速裁改革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门诊式”庭审 “令状式”裁判 深圳法院推出简易民商案件速裁改革 本报讯 (记者 李汝健 通讯员 胡曲云)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罗湖区、宝安区人民法院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推广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改革。该院在全国首创“门
人民法院报


“门诊式”庭审 “令状式”裁判
深圳法院推出简易民商案件速裁改革 

    本报讯 (记者  李汝健  通讯员  胡曲云)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罗湖区、宝安区人民法院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市推广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改革。该院在全国首创“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的速裁模式及“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速裁模式,成为审判模式的一大创新举措。

    改革的重点是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标的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交由专门设立的速裁庭或审判人员集中审理,并通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简化答辩、审理、裁判、送达等工作程序和流程,从而达到灵活、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一种审理模式。

    近些年来,深圳法院年受理的各类案件大约在20万件左右,其中民商事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80%。而在这80%的民商事案件中,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简易案件约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量的80%左右。除部分疑难复杂及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一审民商事简易案件的比例仍然高达60%至70%。虽然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有小额诉讼制度,但要求“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因此,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比较有限。而现行的简易程序虽然相比于普通程序有所简化,但仍不够快速便捷。因此,对大部分简易案件,需要在不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创设一种更加便捷的快速审理机制,才能结构性、规模化地提高审判效率;才能通过繁简分流,使少部分疑难复杂案件能够得到更加精细化的审理,打造精品案件;才能根据案件繁简,优化资源配置,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目前,国内法院推行的速裁改革一般仅限于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深圳中院根据深圳市法院受理的案件特点,除新民诉法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还将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下的其他简单民商事案件均纳入速裁范围。深圳中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明确列举了九个大类,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储蓄存款纠纷、银行卡纠纷等借贷纠纷案件等,而对于其他20万元以下给付之诉的速裁案件未进行案件类型限制。不同的是,小额诉讼案件依法采用一审终审制,其他20万元以下的速裁案件依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各基层法院均设立类似医院急诊室的速裁机构,在人民法庭则配备专人,专门负责审理速裁案件。在程序设置和工作机制方面,倡导“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七速”和“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五当”以及审调一体化的审判方针。

    此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则是审判模式的创新。深圳中院创设了“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的速裁模式,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对一定数量当事人完成有关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质性庭审,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原则上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官可以像医生门诊看病一样集中时间对批量的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同时,还创设了“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的速裁模式。对于不宜实行“令状式”裁判的常见类型化案件,指导当事人庭前填写要素表,庭审时按照要素表列明的争议要素依次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庭审效果明显增强,裁判质量得到保障。

    此外,此次改革还要求庭前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权利告知书、诉讼指引手册,对实行“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裁判案件,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深圳中院副院长郭毅敏在接受采访时说,随着速裁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行,深圳市约三分之二的案件被纳入审理“快车道”,“门诊式”庭审显示出批量庭审的效率,“令状式”裁判可实现裁判文书当庭制作、当庭送达,省却了庭后专程进行宣判、送达等工作环节和成本投入,有利于缩短速裁案件审理周期。速裁改革提倡宣判、送达的当庭性,同时辅以假日法庭、夜间法庭、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参与诉讼。此外,通过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有助于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力、主张权益,诉讼服务的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