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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受理非铁路案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法院30日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后,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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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法院30日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铁路法院体制改革后,将可根据指定管辖,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为确定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铁路法院现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规范和归纳,仍然以涉及铁路运输的犯罪为主。同时拓展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列车上犯罪管辖问题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铁路法院有权受理刑事自诉案件。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确定若干与铁路运输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由铁路法院管辖。《规定》以此为基础,围绕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与铁路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了一定扩展,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以此作为铁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来源。

  由于《规定》中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定为铁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来源,加之刑事案件中需要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协调等问题,因此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的这两类案件,都应上诉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但是,部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没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变化,《规定》明确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对这两类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均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原先的对应关系,上诉至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此外,《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民事案件之外,指定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指定铁路法院执行。

  《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铁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 移交资产70余亿元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陈菲)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铁路运输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编制“三定”、人员过渡、办公用房、资产移交、装备标准、经费保障、案件管辖等一系列政策问题。

    今年年初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的要求,原隶属有关铁路局管辖的各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

    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后,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的审判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升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30日还公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规范,将于8月1日实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