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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市检察长陈东:醉驾案有三种情况不宜快速了结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醉驾案76件76人,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49件49人依法快诉;对具有特殊情形的27案27人,在法定期限内延缓起诉,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醉驾案一般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应适
正义网-检察日报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醉驾案76件76人,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49件49人依法快诉;对具有特殊情形的27案27人,在法定期限内延缓起诉,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醉驾案一般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应适用公检法三家达成的快速办案机制,从侦查到审判7日内结案。但办案中我们发现三类案件不宜快诉,即醉驾人受伤不适合羁押、不能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害人受伤且伤情暂时不能确定的;被害人受伤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对于这三类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准确把握起诉时间,以取得最佳效果。”7月4日,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东说。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该院共审查起诉醉驾案76件76人,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无异议的49件49人依法快诉;对具有特殊情形的27件27人,在法定期限内延缓起诉,促进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醉驾人受伤不适合羁押 

  “醉驾人自伤严重,往往不适合羁押,也不能出庭接受审判,公安机关一般对其取保候审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如果快诉,因被告人伤情未愈,法院要么中止审理,要么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执法效果会大打折扣,不能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还可能导致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引起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次生矛盾。”该院公诉一科科长张西明认为。 

  今年3月20日,任广春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滕州一路口与孔德涛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任广春及摩托车乘车人徐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测,任广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2“g/100“1,远远超过醉酒驾车标准。因为任广春腹部闭合伤、肝破裂、头部外伤,看守所出具证明暂不适合羁押,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考虑到任广春伤情未愈,不适合羁押,遂决定在不超出法定办案时限的前提下延缓起诉。”办案检察官胡广红介绍,1个月后任广春痊愈,该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其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其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5月22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任广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截至目前,该院共对11名醉驾自伤被告人延缓起诉,待伤情痊愈后追究刑责,避免了因自伤而逃避刑罚制裁。 

  快诉:可能导致罪责不符或“漏诉” 

  “若被害人受伤且伤情构成重伤,醉驾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过早按照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会导致罪责不符。”张西明说。 

  2011年6月19日,王宜志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孙敦举驾驶的吊车相撞,造成王宜志受伤、摩托车乘车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检测,王宜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3“g/100“1,涉嫌危险驾驶罪。此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吕文波经审查发现,王宜志身体多处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事故致一人死亡,王宜志可能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公安机关并未对此次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虽然王宜志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如急于起诉,不仅醉驾者短时间内无法到庭受审,而且案件可能涉及的交通肇事罪追诉问题的相关证据也来不及补查。经与公安机关协商,该案延缓审查起诉期限至一个半月。”吕文波说。 

  在延缓起诉期间,经两次退查,查明吊车司机孙敦举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该院建议对其立案侦查,但因其肇事后弃车逃逸,遂对其批准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吕文波说:“案件事实查清了,醉驾人王宜志的身体也恢复了,我院对其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今年2月15日,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3000元。” 

  今年4月21日,孙敦举主动到滕州市交警大队投案,并赔偿被害方医疗费等18万元。后该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其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同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案延缓起诉后,不仅追究了交通肇事漏罪,还判处了醉驾者拘役,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吕文波说。 

  等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出来后再说 

  “被害人受伤后需要继续治疗,伤情未作鉴定的案件,如过早起诉会使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一并审理,容易给被害人赔偿维权增加困难。”据张西明介绍,截至目前,该院共对13件被害人受伤需要继续治疗的醉驾案延缓起诉,稳固了案件定性证据,被害人均得到有效获赔。 

  2011年7月10日,王玉碧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将王某撞伤。经检测,王玉碧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68“g/100“1,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滕州市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后以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发现,王某系孤寡老人,受伤后一直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王某属创伤性休克,腹腔积液,肝破裂伤,伤情应为重伤,但公安机关并未出具伤情鉴定报告。 

  “从王玉碧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车辆无牌等情况分析,他很可能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交警大队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意见。我院认为如果快速以危险驾驶罪将其提起公诉,可能放纵犯罪,且给日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带来困难,遂决定延缓起诉。”办案检察官王秀娟说。 

  之后,王秀娟根据疑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会同公安机关一一补查,结果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王玉碧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性质由涉嫌危险驾驶罪变为交通肇事罪,该院依法批捕了王玉碧。同时,考虑到王某为孤寡老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便积极为其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10万元的和解协议。该院以交通肇事罪将王玉碧提起公诉,今年5月30日,法院以同罪名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滕州市检察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李承柱说:“该案延缓起诉,罪名改变,不仅罚当其罪,且使被害人及早得到赔偿,避免了被害人因日后索赔困难上访,为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