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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尝试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法制网 “请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罪犯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6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号审判大厅公开审理豫东监狱提请为罪犯吴某减刑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罪犯吴某坐在,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派出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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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罪犯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6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号审判大厅公开审理豫东监狱提请为罪犯吴某减刑一案。

  《法制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罪犯吴某坐在,刑罚执行机关——豫东监狱派出两名警察出庭支持减刑建议,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坐在旁听席上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告诉记者,此次开庭同步进行网络直播,意味着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在全省法院全面进行尝试

    管教警察出庭作证为罪犯减刑

  “罪犯吴子超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09年10月28日入我狱服刑。目前,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我狱认定罪犯吴某属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刑六个月。”豫东监狱代表罚执行机关当庭提出减刑建议,并出示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书证。

  当审判长问其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时,豫东监狱代表提出吴某的管教警察和吴某同监罪犯于某可以作证,证明吴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情况和提请程序情况。

  “我是吴某的管教警察。自吴某入狱以来,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照顾老病残罪犯方面表现突出。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并在监区公示二日,监区罪犯对其减刑没有异议。我认为,可以对其减刑。”

  与吴某同监的于某在作证时说:“我与吴某在一起服刑一年多了,没发现他有违规违纪现象,其他罪犯在减刑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

    围绕悔改表现展开法庭调查

  “豫东监狱出具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显示,吴某在2010年8月19日被记过一次,请刑罚执行机关谈谈具体情况。”审判长向豫东监狱代表发问。

  豫东监狱代表回答说:“2010年8月18日17时许,罪犯吴某在生产工地劳动时将毛巾上的水拧在了原材料上,被共同劳动的罪犯金某制止,吴某就用拳头击打金某的头部,情节恶劣,在罪犯中造成极坏影响。根据《河南省监狱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十二款之规定,对罪犯吴某记过一次。”

  吴某对此无异议,但辩解说:“当时入狱时间不长,心情不好,但经过管教警察的批评教育,我知道自己错了,所以,我一直在努力洗刷自己的罪过。”

  吴某的管教警察以证人的身份也对当时的情况予以作证。

  法庭调查发现,吴某在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同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出狱后不到一年又第三次犯罪,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案值达11万余元,入狱后不到一年时间因殴打他人被记过。

    罪犯当庭表示要悔过自新

  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要求法官当庭对吴某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法官语重心长地说:“从豫东监狱呈报的减刑材料上看,你是第一次被呈报减刑,说明你是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是国家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接受改造的罪犯的一种奖励,这种奖励不是每个罪犯都能享有的。从你以前的犯罪行为来看,在不到十年的时间,三次被判刑,说明你对以前的罪行没有认真地反思。希望你在服刑中认真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如果法院依法给你减刑,你不要骄傲,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如果不给你减刑,你也不要气馁,争取下次获得减刑奖励……”

  “我一定会在今后的改造中悔过自新,争取早日出狱,做一个自食其力的人。”吴某当庭表态。

  休庭后,合议庭对吴某减刑一案进行了合议,当庭公布了结果。

  法院认为,经综合吴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及累犯和在盗窃犯罪中的主犯情况等情形,对其确有悔改的表现还有待于进一步考察,依法作出不予减刑的决定。

    打造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明的减刑审判

  “长期以来,在减刑、假释审理工作中,相关案卷材料只是从监狱到法院,从法院到监狱,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公开宣判,整个过程处于封闭状态,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强,为个别司法人员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提供了灰色空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云龙坦言。

  张云龙认为,多数群众并不了解罪犯在监狱如何改造,不了解监狱如何管理罪犯,如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不了解检察机关如何监督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也不了解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要考虑哪些因素、要经过哪些程序,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记功、什么是表扬,什么是减刑、假释,容易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产生怀疑。

  “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尤其是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一个很好的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机会,也是一个全面宣传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审判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机会。与狱内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相比,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旁听群众更多。”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认为,河南法院通过尝试大众化的监外开庭审理,能够打造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明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的评判,同时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一种形式。

  袁永新表示,为了助推监外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项工作,省法院要求全省法院2012年度公开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达到5000件,有条件的要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监外公开审判减刑假释案件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书龙、张新中认为,监外公开审判减刑假释案件是一种全新的审判模式,体现在三个方面创新:一是用庭审的方式审理,与过去的书面审理不同;二是面向社会公开审理,与过去的内部审查不同;三是在监外公开审理,与过去在狱内审理不同。

  马书龙、张新中认为,这种庭审虽然在形式上和一、二审程序很相似,但在程序、审理的内容、参与人员等方面均不同,实际是开辟了司法公开的新领域,有利于消除社会误解,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同时,严格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细化了实体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对减刑假释人员的改造工作,对服刑人员具有较好的教育效果。(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法制网通讯员 孙志平)

法制网商丘(河南)6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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