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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诉讼社会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必经阶段。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互相叠加,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显著提升,


        诉讼社会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的必经阶段。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互相叠加,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显著提升,各类涉法涉诉案件急剧增加,我国超乎预想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并由此使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职能,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本刊特约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畅谈了他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早在1984年我在美国留学期间,就曾写过一篇题为《美国:诉讼社会》的文章,其中指出:所谓“诉讼社会”,它的表现是:人人都在告状,到处都有官司,诉讼就像“流行病”一样到处蔓延。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根本不会预料到,20年后的中国这么快地进入“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这一概念表征一个社会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一般而言,如果一个社会每年约有10%的人口涉诉,则该社会即可被认定为“诉讼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约有一亿人(次)牵涉各类诉讼或准诉讼、类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378875件。我们姑且以每一个案件平均涉及6个当事人与直接利益关联人计算,在一年之内就有将近7000万人(次)涉诉,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24%。同时,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09年)》、《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调解等案件1200余万件,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合同及财产纠纷仲裁、劳动纠纷仲裁76万件,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各类民间矛盾纠纷767万件,各级政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约180万人(次),上述这些准诉讼和类诉讼活动中相当一部分是多人诉、多人访、群体诉、群体访,以每案2.5人计算,则涉及的人员约为5500万人(次)。把上述这些诉讼、准诉讼、类诉讼所涉人数加在一起,则涉诉人口达到1亿2千万,占全国人口的9.2%;如果再把人民群众诉诸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调处的涉法矛盾纠纷加进来,则涉诉人口比例将更高。以总人口和涉诉人口比例不变来计算,十年之内就有十多亿人(次)与诉讼或曾经与诉讼沾边——被别人起诉(告诉),或起诉别人(告诉),主动或被动地充当证人,或者因为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联而涉诉。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面临着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
        挑战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法院和法官不堪重负。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大约在40万件左右。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形态的急剧变迁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千奇百怪;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和权利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越来越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和纠纷,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把诉讼推崇为解决纠纷的权威方式,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诉求付诸于人民法院、寄望于人民法官,由此导致人民调解、基层调解、行政调解等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逐渐弱化和缺失,大量矛盾纠纷集中涌入司法渠道,人民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瞬间演变为第一道防线;加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措施的不断扩大,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甚至是零成本,致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迅速增多,出现了新闻媒体所称的“诉讼爆炸”、“诉讼井喷”现象。自2005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量年均递增5.95%,2009年案件总量比1978年增长了19.87倍,突破千万件,达到11378875件。以全国法院实有法官190216人计算,人均办案54.25件,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数达到300件以上。以人口只有2700万的吉林省为例,2009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总量达到266858件,是1978年的25倍,而同期法官干警人数只增加3倍,是1978年的4倍,每名法官人均办案为50件左右,若除去在政工、行政、综合、后勤、法警等部门工作的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一线办案的法官人均办案70件左右,特别是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法官人均办案超百件已成常态。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法官是超负荷工作、法院是超负荷运行。由于案多人少,突击办案,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法院工作累、压力大、待遇低、身体难以支撑等次生原因,致使最近十年法官流失情况非常严重,人民法院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稳定优秀法官极其困难。据部分法学院院长反映,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中几乎很少有首选法官职业的。
        挑战之二:处理案件的难度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难度越来越大。其原因在于: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涉及民生案件增加,群体性诉讼增多。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常见的刑事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但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巨变,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层出不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纠纷、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生问题和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逐年增加,与人格权、生存权、环权、发展权等人权问题关联的诉讼也呈现攀升趋势。二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心理、争取利益最大化和胜诉的欲望强劲,许多案件的审理结果是胜败皆怨,而不是胜败皆服。当事人往往对诉讼风险是社会风险或商业风险的继续没有正确认知,败者不服不满自不多言,胜者因未必是百分之百胜诉而不尽满意,人民法院统筹兼顾和有效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也越来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当事人胜败皆服”,要求“让人民满意”,就目前而言,还只是一个理想化的目标追求,事实上很难真正做到,诉讼中的非理性因素越来越构成对司法裁判和法律尊严的冲击。三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呈现张力。个案事实和类案事实无明确法律规范可供适用,法律缺如、法律矛盾、法律不明确等情形时常出现,使法律的不确定性彰显,而法官的法律解释与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对法律的解释由于价值判断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的还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诸如多年来被广泛质疑的医疗侵权案件法律适用的“双轨制”问题、“同命不同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即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也没有完全解决;行政审判中,征收案件“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如“泸州遗产案”、“南京彭宇案”、“手术签字案”、“史上最牛钉子户案件”等民、行案件,“民工偷葡萄案”、“许霆案”等刑事案件,都给司法带来了诸多难度和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立法预设的法律规范不可覆盖万花筒般的现实社会生活,更不可能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矛盾,有些法律法规公布之日就呈现出滞后性。另一方面,立法中的行业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使出台的法律之间出现矛盾。立法中的“争议搁置”的做法,使本应在立法中解决的难题,留给了法官。
        挑战之三:大量社会矛盾积聚法院,转化为涉诉矛盾,致使涉诉信访总量始终居高不下。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反复访、长期访、激烈访、进京非正常访中70%是涉法信访,其中涉诉信访又占到70%左右。2009年全国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1357602件(次),相当于每名法官人均处理涉诉信访7.15件。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的原因,其一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背负了太多的社会责任,把本应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化解或通过行政、经济、社会等手段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诸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等,由于相关部门的职能弱化甚至不作为,而集中涌入司法渠道。事实证明,这些矛盾纠纷,人民法院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其二是就目前而言,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困难重重,对无理访的分流稳控举步维艰,即便对一些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甄别已确定为无理访,但一旦发生重复访、激烈访、进京访等问题或者领导机关批办,又回流到司法程序。涉诉信访以及处理涉诉信访的机制在敦促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和谐司法的同时,一些缠访、闹访、无理访也使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所付出的人力、精力和物力几乎与常规审判持平,特别是法院主要领导的精力往往投入在涉诉信访之中。
        挑战之四: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供给之间的基本矛盾更加突出。在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多元,对司法的关注越来越强烈,对司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这种需求已不仅仅体现在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方面,对司法的民主、公开、文明、廉洁、和谐等方面都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但就目前而言,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能力和工作状态还不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和期待,这一矛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反映。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理论和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司法能力和作风、司法资源等与诉讼“井喷”所显现出来的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期待的不适应性愈加突出,以致诉讼难、申诉难、执行难、信访多的抱怨之声不绝于耳。
        上述这些挑战的存在和发生使得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除党报党刊之外,大众媒体和网络对法院的负面报道和批评声音时常出现,任何一起普通案件的处理,甚至法院和法官工作中的任何一点瑕疵,都有可能迅速转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并呈现出交织放大的局面。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实际赞成率一直不甚理想,也说明司法公信力不高。

        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这是在诉讼社会况下推进和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联动司法”是相对于“独立司法”而言的。长期以来,在学理上把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之为“独立司法”(或曰“司法独立”),在实践中又往往把独立司法扭曲为孤立办案、封闭运行。然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等于人民法院独立司法,更不能等同于孤立办案、封闭运行。独立司法是指,就国家机构性质、功能和职权分工而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活动不受法律监督和制约,更不意味着脱离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联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国家审判权、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靠人大的支持排除非法干涉,维护司法权威;主动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和谐联动;积极促成法院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努力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地区和行政区域的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独立司法与联动司法是辩证的关系。一方面,就政治体制和国家职权分工来讲,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和统一,保持人民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不能出现司法多元化;另一方面,就司法体制的运行和效能来讲,必须实行联动司法,尽最大可能吸收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发展大局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元素和能量。
        (一)联动司法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神圣使命,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首先,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司法权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意识,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科学判断形势、把握大局和全局,正确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第二,要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所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载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力量源泉和权力基础。人大监督既是对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监督,也是对挑战司法权威、损毁司法尊严的违法言行的监督;既保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本质,也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第三,要紧紧依靠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着丰富的公共资源和常规的国家强制力。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机制,而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单打独斗、孤军奋战,无疑能够更加有效地破解司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对刑事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司法救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对涉诉信访中于法无据、但情理之中的信访老户的司法救助,没有司法与行政的联动和公共财政的支持必然是寸步难行。
        (二)联动司法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经验。周永康同志在2008年全国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鲜明的特色之一就是: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我理解,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法治优势和工作优势;既能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又能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和重大案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善于运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政治优势,努力促成在党委及其政法委统一领导和协调之下,在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框架内,司法(政法)机关之间既互相监督制约、更有效协同配合的和谐司法(政法)工作格局,共同履行好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神圣职责。
        (三)联动司法是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由之路。诉讼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要化解以诉讼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矛盾,必须采取社会化的方式,诸如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结合,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相结合,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等,都属于矛盾化解的社会化方法。社会化方法不仅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弱化冲突,也有助于从根本上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破解困扰人民法院的诸多瓶颈问题。为此,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专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力量的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构建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格局。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的特殊组织形式的作用,通过惩恶扬善、弘风阐化、权利救济、人格恢复等来引导社会从失范无序到规范有序的发展。
        (四)联动司法是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实现法院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必要选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都离不开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此,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人民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紧密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善于把各种外部政治优势、法治优势和社会优势转化为我们的工作优势。人民政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肩负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职能,政协委员作为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人民政协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要真诚欢迎和积极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要善于建立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互动、互信机制,通过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向媒体全面开放,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支持。以我本人的工作体验,司法越是对媒体开放和公开,媒体与司法的距离越小,媒体了解的情况就越充分、越真实,其报道就越客观恰当,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也就越认同以至佩服法院的裁判,社会就越加支持法院的工作,良好的司法环境也由此而形成。
        (五)实施联动司法也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优化法院系统内部司法资源配置、发挥司法整体效能的根本途径。联动司法不只是一个外部性概念,也是一个内部性概念。长期以来,受“法院独立”和“审级独立”概念的影响,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缺乏应有的横向联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局限于业务指导、审判监督和干部协管,缺少一体化的纵向联动。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创造性地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法院之间协调联动,逐渐打破了司法壁垒,减少了司法冲突,规范了法律适用,而且通过扩大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委托取证、委托保全、信息共享等,较好地发挥了人民法院的系统优势和整体功能,提升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同时也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联动司法的优越性越来越彰显出来。
联动司法的制度空间和工作余地很大。今后,我们将深入研究探索联动司法模式,树立联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和司法资源配置,以公正高效、和谐联动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满足诉讼社会境况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