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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7
摘要:检察日报 切实做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徐盈雁)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召开。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赔偿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检察日报


切实做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徐盈雁)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电视电话会议今天召开。会议强调,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赔偿监督机关,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

    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出席会议并讲话。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朱孝清、孙谦,检委会专职委员童建明、杨振江出席会议。会议由高检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主持。

    张耕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学习贯彻工作。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党和国家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管理风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抓紧修改完善配套规定,加强赔偿队伍建设。

    张耕要求,要严格执法,多措并举,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赔偿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赔偿工作,特别是要坚决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的思维,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一要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依法受理,不能在受理阶段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把赔偿请求人拒之门外。对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符合赔偿条件的,要主动帮助他们及时获得赔偿。对胁迫当事人放弃赔偿、滥用权力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要严肃处理。二要提高赔偿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正确理解法律本意,不能滥用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做过有罪供述的案件,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律免责不赔。三要高度重视赔偿金支付工作,作出赔偿决定后,不能满足于向财政部门打报告了事,要想方设法保证赔偿决定及时执行。四要认真做好善后息诉工作。对赔偿案件,一定要端正态度,有错认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自觉做好赔偿请求人的精神安抚工作。对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案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五要加强沟通协调。国家赔偿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

    要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增设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职责,进一步丰富、拓展了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各级检察机关要适应这一变化,全面履行赔偿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既要依法加强对赔偿工作的法律监督,纠正该赔不赔等问题,又要通过监督发现和查处隐藏在赔偿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要在赔偿程序中加强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监督,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要切实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对被害人死亡或重伤残疾的案件,因为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处理的,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责任的同时,要全力做好受害方的安抚、疏导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主动地给予救助。

    张耕指出,要强化素质,规范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强化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赔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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