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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打死女儿案”二审改判 “严父”郑东获刑12年

来源: 新华报业网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人郑东管教女儿竟失手将其打死,这起棍棒教育酿成的惨剧又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郑东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判处被告人郑东有期徒刑12年。 2014年3月,郑东因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人郑东管教女儿竟失手将其打死,这起棍棒教育酿成的惨剧又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郑东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最终判处被告人郑东有期徒刑12年。

2014年3月,郑东因为女儿回家较晚,采用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女儿,致其倒地。23时许,郑东将女儿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但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的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郑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郑东曾多次受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现又故意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东犯罪的原始出发点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望其成才,担心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且事后能积极抢救女儿并送医治疗,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郑东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省高院二审认为,郑东因管教不当,对子女殴打并致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郑东归案后对犯罪行为的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可认定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省高院还认为,案件发生后,郑东能积极抢救女儿,虽然有犯罪前科,但其前科劣迹与伤害女儿致死的事实,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并无关联性。

根据郑东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考量。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郑东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最终作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的终审判决。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