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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发布涉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后释明

摘要:法制网杭州8月13日电 记者王春 8月11日,浙江宋城集团以一部舞台剧《窦娥冤》宣布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这起事件不断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于该事件,杭

  法制网杭州8月13日电 记者王春 8月11日,浙江宋城集团以一部舞台剧《窦娥冤》宣布向中央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这起事件不断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于该事件,杭州中院作出回应,除8月1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案号为“(2014)浙杭民终字第3200号”、2015年7月15日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书外,今天法院还发布了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

  该份释明对案件的事实经过作了交代: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由宋城集团进行开发。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并约定合作方与宋城集团的股份比例为9:1。奥兰多公司成立后,其与萧山区国土局就上述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签订了出让合同,出让金591万余元由宋城集团支付。

  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纪要,休博园中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5层景观房产、1层商贸用房;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故双方约定,由奥兰多公司开发2至6层景观房产(住宅),由宋城集团开发1层商贸用房及其他旅游综合用地。同时约定,由奥兰多公司为宋城集团代建1层商贸用房,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代建费,总代建款为2458.5万元。

  建设过程中,奥兰多公司的景观房产用地并非四至明确的、完整的一块土地,而是呈雕花状分布于宋城集团的旅游综合用地之中,因此由奥兰多公司开发的上述景观房产无相关配套用地。故为配合奥兰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宋城集团提供旅游综合用地供奥兰多公司配套,奥兰多公司补偿其5600万元。为实现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签订了旅游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让手续。鉴于转让后该部分旅游综合用地权属已归奥兰多公司,宋城集团无法直接对分摊到上述地块的1层商贸用房进行产权登记,故宋城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休博园公司以之前约定的2458.5万元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购买该部分商贸用房。

  后因奥兰多公司未履行约定,2011年1月25日,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奥兰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本身并非商品房,奥兰多公司并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而休博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双方原先约定的代建协议、取回代建商铺的形式。

  2014年10月16日,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休博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释明还对二审判决理由进行了阐述。

责任编辑:秦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