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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给全国父母一个警告(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1
摘要: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

姚建龙认为,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还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姚建龙说:“当然,国家的干预权并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来制约,即必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父母与孩子关系上,需要精细地权衡,考虑怎样裁决才最有利于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对于南京“虐童案”,作为青少年保护专家的姚建龙一直坚持认为,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与其重新建立监护关系,不如修复这个孩子的监护关系。

“实际上,司法机关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没有批准逮捕养母。不逮捕意味着有修复监护关系的回旋余地,司法机关始终在寻求儿童利益最大化。”姚建龙说。

“我感到非常遗憾,养母没有珍惜这样的机会,律师表现得也很糟糕,对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理解很不到位,对少年司法运作的规律与特点也缺乏必要了解。养母原本具有不被起诉的可能性,或者定罪免刑的可能性,最坏也可以努力争取缓刑。”姚建龙觉得有些无奈,“爱需要平和与理性,在孩子面前能控制情绪与行为是基本要求。而他们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孩子的立场上恣意妄为——那就不能怪法律动真格的。”

在审判结果出来后,姚建龙在微信朋友圈写下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被判六个月实刑结果,律师难辞其咎。当年的李某某案早就警示过,不是所有的律师都适合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律师接受必要的少年司法专业训练很重要。

“这是一个判六个月实刑不重,不起诉也不轻的案子。”姚建龙认为,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为孩子考虑。“此案判决,是对中国父母的警告,法律绝不会允许你恣意妄为”。

他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养母感谢举报人,向国人公开道歉,最终改正错误和孩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同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悬在她头上。可实际情况是,养母和生母一家人却迁怒于举报者和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很糟糕的表现。

本案暴露我国收养程序的漏洞

在本案中,争议点之一在于李征琴所提交的收养手续造假,其中养父母在无子女证明的两份材料中,使用了假的政府公章。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