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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积陈重与他的法律思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穗积陈重是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是日本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更是日本明治、大正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作为一名学者,他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直至担任学术界最高地位的学士院院长一职;作为一名法学家,他以著书立说表达着对法

穗积陈重是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是日本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更是日本明治、大正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作为一名学者,他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直至担任学术界最高地位的学士院院长一职;作为一名法学家,他以著书立说表达着对法律的感悟与理解,阐述着对法律的体察与思考。而在众多的著作中,唯有《法窗夜话》(法律出版社2015年7月版,曾玉婷、魏磊杰译)最为独特,作者以法律杂话的方式,以法律故事的形式,在娓娓道来之中,向读者饶有兴趣地阐明了他的法律思想。

《法窗夜话》实则是一本小论文集,在书中,作者通过一个个小故事记录着包罗万象的法律话题。从书的记载内容看,它是一本小书,但是从书中蕴含的法律思想看,应该说它是一本大书。在和风细雨般的叙述中,作者向我们展现的是广义上的法学内容:法学家的理念、立法论、法术、法律进化论、日本法学的近代化和民法编纂等诸多内容。

[一]

法律理念(法律信仰)。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人类的历史上,许多人用生命诠释着对于法律的至高信仰。身为古罗马巨擘的帕比尼安,因拒绝给皇帝卡拉卡拉拟旨而致身首异处,他在回应皇帝时说:“已杀无辜之人,尚犹不足,更欲诬其罪恶,实乃二次谋杀也。为弑亲罪辩护难,难于犯此罪行。若陛下以此大恶污臣之笔,须先赐臣一死。”伊斯兰教法学之神哈乃斐立志从事法学研究,却被阿巴斯帝国哈里发二世拟授判官,终因不从而被投入监狱,在囹圄之中殒命。狄奥克勒斯因未能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选择以死毙命,临死前高呼:“吾非踌躇行立法之徒也!”古希腊法学家苏格拉底因蛊惑青年罪而被判死刑,执行前夕,其弟子克力同劝其逃监,但苏格拉底认为,应重正义故不可轻法律,自己应当尊重法律,故拒绝逃走而最终被处死。以上三则故事中,帕比尼安因誓不起草诬枉之诏,宁可在死亡与真理之间选择坚守真理,而选择死亡;哈乃斐宁可以死来捍卫自己的立志,展现了一名法学家的志向;而狄奥克勒斯、苏格拉底坚信法律只有被遵守才能体现其权威,因而选择死亡以表达对法律的信仰。

古近之立法。以日本本国为例,自明治13年以来,刑法典中均可见侵犯皇室罪和内乱罪,但大津事件中因涉及外国人的条文悉数消除,致使无法可依,由此表明,对于刑法而言,始终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之原则。之后,对于火葬、禁赌等事宜,采取迂回立法,方得实施。谈及西方近代的联合反抗法,是指共谋、同盟及其他联合行不法之举时,联合本身即为独立之罪。

[二]

法律进化论。书中论及了希腊、罗马以及从克里特岛到北欧各国的古代法与习俗,应当说是该书的一大特色。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法律发展的轨迹,找到法律进化的规律。从法典的进化看,德拉古“血腥法典”实则来自于雅典的古代习惯法,体现的是人类早期法律的萌芽;雅典于公元前509年奉行贝壳放逐法,旨在消除异己,充其量只能算作是包有法律外壳的民主政策;而发现于波斯古都苏撒废址上的汉谟拉比石柱法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古老法典,法典的内容主要为私法、刑法以及官吏法,与诉讼法、法院法直接相关之内容极少,异于其他原始法,其私法的诸多内容足见当时巴比伦王国的文明程度颇高;格尔蒂石壁法发现于克里特岛格尔蒂镇之古址,该法分为十二栏,内容多为私法规定,并无刑法等其他公法,就此而言,石壁法仅算作残缺的古法,相比汉谟拉比法典,逊色不少。从司法裁判看,德国皇室博物馆中陈列的“死亡骰子”,其实体现的是中世纪的神灵裁判,是人类最早期的司法裁判;发生在冰岛的“幽灵审判”,虽然有点荒唐滑稽,但是说明了北欧人知法律、重判决,极富法律精神,值得肯定;英国著名律师克伦引用证据艺术,将无证事件变为有证事件,将漏网之徒引入法网,帮助农夫讨回两百英镑,足见其“法术”精良,在现代人看来,体现了高超的司法技术;英国中世纪执行的决斗审判,实乃杀人私诉,体现的仍然是刑事审判的复仇思想,终于1819年被废止。此外,为了展现进化理论,作者以“动植物之责任”为例,陈述了自己的刑法进化论,在批判刑法理论中的绝对主义论和相对主义论基础上,引入了“种族保存性”的心理作用。

[三]

日本近代法学的发展。论及作者对日本近代法学的贡献,主要有三:一是将法学国有化,选定法律术语,并用日语教学,为日本法学的发展奠定了语言基础;二是开设“法理学”课程,由于法理学乃是法学各学科的基础,因此法理学的开设为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三是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了日本近代民法,为日本民法的最终成功编纂立下了汗马功劳。在作者思想的影响下,宪法、民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准据法、经济学、统计学、法例等术语应运而生,有些术语虽为他人所创,但或多或少均受到了作者思想的影响。

[四]

罪之语义。关于食人无罪,培根的回答是,当两人无法并存之时,行自救之法,应属无罪,对此格劳秀斯也认为,一饥饿之人偷取面包,食之而免于饿死,也不应定为偷窃之罪。现代法律的没收刑,其实来自于原始人允许掠夺罪犯之财产的习惯法,只是现代法将古代的邻人掠夺改为官方没收,体现了刑罚之进步。众所周知,刑罚起源于复仇,因此非洲蛮族巴克人,将叛逆、间谍、通奸、夜盗等罪处以食人刑,也就不足为奇了;罗马古法中对杀亲罪,采取的是“庞培法”,意指将犯人与一犬、一鸡、一蛇、一猿共缝入皮袋中,誉为奇异死刑。至于罗马十二表法将偷窃罪分为现行盗窃与非现行盗窃,并规定了不同轻重的刑罚,作者认为,从法律进化论角度思考,法律乃私力公权化的产物,因此罗马十二表法中的奇异规定,可视为是法律进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此外,作者还倾力描写了格劳秀斯、奥斯丁、边沁、布莱克斯通等人的法学学术贡献,谈及了萨维尼与蒂堡之法典争议,论述了法谚之意义、分类等,以作为“夜话”之补充,体现了作者严谨的治学风格、广博深厚的法学知识、追求完美的学术。

《法窗夜话》一书虽是作者用近代语体(类似于我国“五四时代”的白话汉语)写成,但丝毫不影响文句之表达,细细读来反而犹如一股清风袭来,有一种酣畅淋漓的感觉。这一切均得益于作者明确精炼、铿锵有力的表达,得益于作者渊博高深、精巧思辨的学识。更令人称道的是,该书无论篇章编排还是阐述次序,无不彰显出作者寓教于悦的良苦用心,引人入胜与耐人寻味,可谓是本书最为出彩的地方。正如译者魏磊杰博士所说的那样,“润物细无声般地达致塑造国民法观念与法意识之终极效果,真正之法学经典,莫过于此。”

穗积陈重与他的法律思想

责任编辑: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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