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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要吸收优秀传统法文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中国文化哲学的核心是道德性,而人的道德性则凝结在人之为人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上,表现出来就是人对仁与义的认同与践行。简言之,礼法及其道德文化原理对现今

  这一轮司法改革提出,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要破解制约法治建设的深层次问题。

  我认为,中国特色和深层次问题,都和文化有关。因为机构再好,没有制度支撑不行;制度再好,没有人不行,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制度是硬件,那么,文化就是软件,而人的关键是文化。

  所以,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离不开文化建设,而要加强中国特色的司法文化建设,又离不开对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的重视和吸收,因为我们的历史与现实是连着的。

  因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礼法文化,中国现今法文化是政法文化,从礼法到政法,就是中国法律传统在今天的某种变化了的继续和发展。从意识形态(主导价值)、指导思想、政治原则和立法依据来说,传统中国的礼,就相当于现代中国的政,也就是说,两者在政治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它们的内涵和目标有异。

  礼与政的同,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连续性,礼与政的异,则表现出中国法律文化的某种断裂性。这种继续和发展是从文化的根上,将传统与当代中国法联结在了一起,从而真正成为我们自己的特色。这是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包括司法在内的中国法治文化的现实和特色。

  礼法的法理是仁义,仁义的理据是道德。所以在传统中国,合理就是合道德,因为道德就是理,而且是天经地义之理。这意味着,道德是礼法的正当性所在,是礼法的文化原理。而且从我的研究和体会来看,道德远不止于此,它实际上是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即道是世界存在的形式,表现为井然有序;德是世界存在的根据,表现为生生不息;道与德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完美世界。

  因此,万物(包括人)在本质上都是道德的存在,它在天表现为阴阳,在地表现为刚柔,在人表现为仁义,在法表现为德礼与刑罚,亦即礼与刑。这就是贯通天、地、人、法的中国文化哲学,亦是中国文化生命力的根源所在,即效法自然、合乎自然,所以能够与自然/天地同长久,能够历几千年不绝而今还在复兴。

  中国文化哲学的核心是道德性,而人的道德性则凝结在人之为人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上,表现出来就是人对仁与义的认同与践行。所以,简言之,礼法及其道德文化原理对现今司法文化建设的意义,约有以下几项:

  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

  这里所说的道德主体性,是指人之为人的良知,所谓的责任感,是指人应有的担当。因此,作一位司法人员,只有认识到了并且认同人之本质的道德性,才可能有这种内生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有了这种内生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在司法实践中,才可能有相应的良知和担当。

  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

  道德不只是礼法的文化原理,还是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其实,这个道德世界观是生命世界观,因为道是序、德是生,道德就是生而有序,生而有序就是有生命的自然状态。在这个生而有序的自然状态中,万物皆有生命,但万物人为贵。所以,司法人员只有拥有了这样的道德生命世界观,才可能有发自内心的万物共生共荣、民与物胞、人命关天、哀矜折狱的人文关怀。

  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

  中国古代科举取士,基层行政兼理司法,因此司法者专业不精。但这个缺点由幕僚师爷弥补。他们亦有优点,就是有正规、系统、主流的道德修养和人文教养。所以,好的司法人员能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今天,在对司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文化教养方面,除了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外,古代做人和做官的道德,即“五常”和部分“官箴”依然有价值,还有古代要求司法人员对人情世故的通晓、明达,亦是有意义的。如果现在的司法人员,能在专业精通的基础上,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人文关怀和文化教养,就有可能做到现代版的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

  最后,一句话,无论我们的制度如何完善,无论我们改革到那一天,都不能忘了人,都不能离开文化建设,更不能忽视文化建设中的中国特色,因为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植根在历史之上的现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