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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司法改革的方向应当重新调整(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人民法院现已实行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个纲要七条措施,只有第六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廉洁”;第二个纲要共八条,只有第七条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

人民法院现已实行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个纲要七条措施,只有第六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司法公正廉洁”;第二个纲要共八条,只有第七条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都放在倒数第二的位置。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也并没有具体的改革措施实现这两条的要求。

我认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不受制约。在任何法治国家,法官确实需要独立、中立,冷静、理性,但这都是在首先解决了司法制约问题的前提下实施的。因为没有制约的司法独立,只会让独立成为腐败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意味着拒绝监督;中立意味着拖延、推诿。
 
    如何监督法官,实现司法制约?对此,法治国家已经有一套成功的经验:审判和执行分离,法院不承担执行职能;允许媒体旁听和评论;法官时刻接受社区民间的考评,发现法官不良行为,法官必须被开除。而现在我国法院体制的现状是:法官由官方任命,媒体报道受到多种限制,民间考评机制不存在。更重要的是,民众反映的法官问题难以受到查处。在众多的上访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针对法院裁判不公和法官不良行为的,但是法官被查处的很少,而民众被截访和打击报复的却很多。这些问题不解决,来谈什么独立,岂不是舍本逐末?

最近,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提出: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对此,我是非常赞同的,我明显的感觉到,王院长与以前的最高法院领导单纯强调司法独立的观念有重大不同。司法受制之后才谈司法独立,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

但现在的问题是,“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的方式并没有规范化,处理不好,反而容易导致人民群众的激情对个案的干涉,影响司法应有的冷静和独立。社区民众和法律执业人士(律师)对法官和法院进行评议,这是西方国家保障司法受制,实现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如美国就是通过中立的民间机构 “司法执行委员会”和“司法纪律委员会”进行监督和评估的,这两个机构就是由普通民众、律师组成的。我们现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并不是民众和律师组成的机构主动评议法院和法官,而是由法官走入下去接受监督,其制度化程度和效力都是值得怀疑的。从过去发生的司法腐败大安要来看,有些法官在律师和人民群众中影响极其恶劣、形象很差,但纪委查处之前,却是“人民最喜欢的法官”,原因就在于缺乏这样一套评议机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