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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司法改革现状与思路(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1
摘要:缺乏法律人才的长效引进机制和经费支持。我们农村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农村发生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性质、涉及的关系也纷繁复杂,基层法院接受的案子太多,法律人才配备不充裕,由于经费不足

缺乏法律人才的长效引进机制和经费支持。我们农村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农村发生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性质、涉及的关系也纷繁复杂,基层法院接受的案子太多,法律人才配备不充裕,由于经费不足,乡镇司法所的运行、民间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导致案子积压,大大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随之法院也就无力在人力、物力上保障农村司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快速运行。

我国农村司法改革的思路

推动农村司法主体向专业化提升。首先,努力提高农村司法主体的服务意识。农村司法人员应当顺应司法现代化发展的潮流,提高自身的主动性、能动性,在司法程序中不再处于被动地位,主动增强自身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提高自身觉悟。其不仅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准确地从法律规定上判断是非曲直,还能掌握和具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熟练的技巧,还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到案件的当地去,了解具体的乡风民俗、世态人情,让现行法律在实际的运用和具体的操作上体现本土化特色。让法律的实践不是机械死板而是生动灵活,这对于满足我国农村在完成社会转型时情况复杂化的司法需求是极其重要的,从而促进和完成农村社会转型的有效过渡。其次,完善农村司法人员的地域回避制度和任职交流制度,并且坚持执行,有效减少与避免熟人社会里因亲朋好友、家庭势力等因素造成司法判决的不公正因素,从而保障农村司法独立权的有效公正行使。再次,完善农村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必须按照司法的规律和现代法治的要求,通过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等级管理、惩戒等制度,有效避免农村司法人员到了一定阶段后就秉承“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和状态,解决其不愿提高纠纷解决能力问题,逐步推进与中国社会相适应的法官制度建设。

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村民法治意识的转变对农村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坚持“送法下乡”,不仅要送法律思想,还要送法治观念,培养村民的法治思维能力,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让村民懂得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障,明白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和维护权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开拓创新,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基层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支持,为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建立法治的环境。就村民而言,应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自身的经济文化综合素质,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基本知识,并能在现实生活中守法用法,提高预防违法侵害的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水平,在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中通过积极主动参与的行动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增加村民对司法的信任度。

立法和执法要着眼于农村实际。首先,切实加强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三农”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转型期的农村法律问题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切实保障转型时期村民的合法权益,增加村民收入,合理解决征地补偿问题、子女教育就业问题、医疗问题、老人社会保障问题等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其次,立法时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中国农村由于其特殊性的存在,“礼”、“情”、“理”思想在群众心中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除,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深入农村,根据农村的村情、民情,实事求是地把农村社会里的风土民情、习惯、习俗等因素加以诸多考虑,并不断融入到国家法中,使法律与农村的实际和村民的需要相结合,让其不是脱离本土实际的法律,而是一部融合法律、道德、习俗、伦理等诸多因素的国家法,使农村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时,在法律基本框架之中,做到合情合理,以此更能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和村民现实的心理接受能力。由于村民长期生活的背景影响,他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完全遵循严密的法律逻辑,注重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中国法律人都应当把目光投向农村,先了解农村司法和农村居民的法律生活,再探索制定法与农村法律生活固有逻辑的和谐之道。”⑤因此,农村司法体制的改革在立法和执法上要与农村具体实际相结合。

在农村广泛推进现代司法。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以公正司法树立法治权威,促进纠纷解决的程序化和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化。纠纷解决过程的程序化,要求司法程序必须具有透明性和公开性,使村民对程序的各个步骤有所了解,保证村民在司法过程中获得准确的信息和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明确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纠纷解决的程序性特性,就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审理案件,这样才能纠正滥用司法权的不正当行为,最终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提高村民对司法的认同感,为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如果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性得到实现,在不同层面上提升司法权威的制度就可以形成,那么在农村社会就可以克服传统的习俗观念对形成有效的司法权威造成的阻碍。同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的关系,改革法院的管理制度,构建高效、有序、公平、公正的审判制度,以此加强村民对法治作用和意义的认识,理顺法治认同的沟通机制。纠纷解决的程序化和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威化,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司法的正当性,树立法治的权威,从而促进农村社会的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现代司法要求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民化。纠纷能否能到解决是检验法律在实践中能否具有实效的重要标准,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人民调解活动贯穿于审案的全过程显得极为重要。因为它不受形式的约束,不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不拘泥于法律程序,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件,在简便、灵活的方式中处理问题,并且能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所在地区的乡规民约、风俗习俗,在审理案件时合理地平衡这些规范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在情、理、法中找到结合点,为当事人保留了熟人社会不丧失尊严的生活空间,因为中国农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相互之间都为“熟人”,人们重视保持互惠性关系的存在,在这样的“熟人社会”里,人们相互牵扯,即使产生法律的纠纷,仍然有缓和人际关系的愿望和需要,并且在农村还缺乏有效的证据保留和重现的技术能力,造成从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困难,因而,人民调解在农村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或一种需要。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便民化正是符合了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现状,满足了农村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它不仅减少了基层法院的案件堆集的压力,而且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使当事人之间能够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基础上,达成协调与统一的认识,缓和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双赢互利被农村社会所接受,这将成为推进农村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精神力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