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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6(553)我与司改·第二季NO.2公诉部的四大变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1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后,在坚持案件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扁平化”改革,直接过渡到员额检察官-检察长的两级审批模式,改变了以往由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的四级审批模式,且对一般案件由员额检察官直接决定,减少了中间的诸多环节,简化了办案流程

司法体制改革后,在坚持案件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了“扁平化”改革,直接过渡到员额检察官-检察长的两级审批模式,改变了以往由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的四级审批模式,且对一般案件由员额检察官直接决定,减少了中间的诸多环节,简化了办案流程。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扁平化”改革相适应,该院公诉部精简了案件汇报程序,对一般普通案件仅需书面汇报,对重大复杂案件则进行口头和书面汇报,改变了以往所有案件均书面口头汇报的形式,简化案件汇报程序,真正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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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更加规范化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权责一致,公诉部门将原有的系统设置和员额外干警办案权限统一归口案管,由案管根据检察官权限统一更改业务应用系统后台配置,依法合理授权,规范检察官办案主体,使后台配置权限与部门员额检察官权限清单相匹配。严格依托统一业务软件,坚持公诉案件从受理到审结,每一步程序均规范运作,严格依据省院公诉文书标准化模板进行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对每一步程序只有规范运作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各员额检察官均自主养成规范办案的习惯。该院公诉部6名员额检察官中有4位均是改革前业务部门的科长,为了进一步适应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该部各员额检察官均主动从思想上改变了过去对层层审批行政化办案模式的依赖,从行动上逐步适应了独立办案、独立决定的自主办案模式,更加注重案件办理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案件亲力亲为。改革以来,该部共作出绝对不诉案件4件8人,存疑不诉案件2件3人,绝对不诉和存疑不诉比例均高于改革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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