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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法律歧视“二奶”:妾乃贱流 扶正必判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关于宋代女性的地位问题,我一连写了好几篇文章,有个朋友问我,宋代与唐代相比,到底哪个朝代的女性更幸福一些?

  关于宋代女性的地位问题,我一连写了好几篇文章,有个朋友问我,宋代与唐代相比,到底哪个朝代的女性更幸福一些?

  首先要说的是,宋代和唐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它再也不是个贵族社会了,而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市民社会。打个比方说吧,宋朝的宰相完全可以和普通市民在同一个澡堂子里洗澡,而在唐朝,嘿嘿,这事连想都不要去想。

  市民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政府对民间的事情干预和管制不多。而在贵族社会,比如汉代,几个老百姓聚在一起喝酒都是违法的,在不是国家的节日里吃肉也是违法的。唐代的情况虽然好了很多,但是从唐律里还是可以发现,政府实在管得太宽了,而且所有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为贵族量身定做的。比如对妾的地位,唐律规定:“妾乃贱流”,“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在家庭之中,倘若将妾升为妻,两口子都要被判刑一年半。并且不要以为服完刑就完事了,没完,两口子还要被迫离异。总之,妾就是妾,永远是贱流,永远是下等人。

  下等人永远是下等人,很自然的,上等人就永远是上等人,贵族就永远是贵族了。除此以外,这种带有“种族歧视”意味的法律条款还有奴婢“当色令相配偶”。这是啥意思呢?就是说奴仆婢女只能和奴仆婢女通婚,不光自己要一辈子做奴,连自己的子子孙孙也要世世代代地“奴”下去。与此相反,到了宋代的《天圣令》,这些法律都被废弃了。

  如果这还不能算是最能体现宋代女性地位提高的直接证据,那么我们就再谈谈妓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命运吧。

  在唐代,官吏公然狎娼,官妓、营妓的命运尤其悲惨,根据律法,有时候长官杀害营妓也是无罪。但在宋代就行不通了,宋朝龚明之所写的《中吴纪闻》说:“乐天(白居易)为郡时,尝携容满、张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尝赋纪游诗。为见当时郡政多暇,而吏议甚宽,使在今日(宋朝),必以罪闻矣!”从这条就可以看出,妓女的命运已然和前代完全不同了,即便是官妓,也不是官老爷随便就可以玩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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