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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物统管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中央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确保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中央决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深远意义。同时我们也发现,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相较于其他领域改革,推进较缓,难度较大。本文试图立足当前试点院司法改革实践,找准省级财物统管改革中问题之所在,进而尝试着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期对司法改革工作有所裨益。

  一、省级财物统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一)目前的司法预算机制并不是理论意义上完全独立的机制。

  2014年9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的参考意见》,提出实行“财政保障,全额拨付,统一管理”的经费保障模式,并且提出“统一保障标准”。这虽然还不能说是完整的“预算独立”,但至少为司法预算独立提供了基本条件。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虽说是中央事权,司法机关人财物理应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因为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差异大,且法官、检察官数量大,在现阶段将法检经费统一收归中央一级管理和保障确实难以做到,所以以省级保障为主,中央的经费作为补充来源。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目前的司法预算机制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并不是理论意义上完全独立的机制。

  (二)如何平衡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的经费负担。改变以往由同级财政负担司法经费的模式为省级财政负担,尽管绝对数量不大,但也会或多或少地增加省级财政的压力。那么,是由各地方按照原来承担的司法预算数量缴省财政统一支配,还是由省级财政承担全部费用而不从地方收缴,或者是调整某些财政收入分配比例以增加省级财政的收入,还需要具体确定。(三)有可能加剧法检内部行政化。财物省统管涉及到地方编制、财政等部门,达成共识、协调推进的任务比较重。在中央没有明确相关制度设计的情况下,地方改革空间不足。尽管目前这项改革各试点地区均在推进,但没推彻底,没推到位。各试点地区在实践中多变通为,将省级、地市级、基层司法机关确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预算单位,下级司法机关的经费、资产等情况由省级司法机关汇总、审批、调配和管理后再统一报告给省级财政部门。一些发达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担心,省统管后被省里“均贫富”,总体待遇“明升暗降”,利益在改革中受损。财物统管后,随着受案数量的逐年增加,办案经费可能将出现缺口,少了地方这个直接的“奶妈”,只能层层向垂直上级争取资金。省级司法机关直接掌握着“切蛋糕、分蛋糕”的权力,有可能加剧法检内部行政化,导致由过去“跑政府”改为“跑省级法检院”。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做到两个全国统一。一是每个人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全国统一,比如经济待遇,除地区补差外,全国同样级别同样待遇,各地自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等不能再各搞一套。二是所有的办公办案有统一的支出标准。如果这两条做不到,改革就很难。比如,富裕与落后地区待遇差别大,有些基层法检两院就留不住人才。很多试点省份提出,统管后全省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应当执行统一标准,避免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工资标准现象。同时,经济待遇不一致,也会导致办案费用同样存在不一致现象。(二)司法经费单列。司法经费应纳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完整的司法预算独立应该包括三部分:一是法检院的预算在国家的整体预算中单独编制和执行;二是编制法检院预算的决定权在权力机关,行政部门在汇总、呈报司法预算时不得修改或减少;三是法检院的预算比例在宪法或法律中应有所规定,如1%或者其他适当的比例。中央财政统一拨款是远景目标,要循序渐进推进。从同级拨款到省级统管是一个大的进步。所以“中央统管”虽暂时做不到,但保障力度应不断加大。

  (山东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侯昌盛董恩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