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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入法,当真正除旧布新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在我的理想中,一所法院只需要一个行政中心,统一处理所有非审判事务。设一名专职副院长,不审案,只管理政治部、人事、纪检、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相当于这所法

司改入法,当真正除旧布新

2015 年9 月17 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院法官在参加员额内法官笔试。法官只有入额,才能继续担任判官。(视觉中国/图)

候补法官没有人数、比例限制,会不会在39%的入额法官之外,再出现一个39%?员额制改革中没有入额的法官、法官助理,都可能成为候补法官。实际就是把之前剔除出去的那些人,重新拿回来。

必须要小心,在挣脱区县级、地市级地方化的过程中,很可能落入省级地方化的窠臼。而且现有的改革,大大弱化甚至架空了同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省级人大对省级高院的监督也没有得到加强。

在我的理想中,一所法院只需要一个行政中心,统一处理所有非审判事务。设一名专职副院长,不审案,只管理政治部、人事、纪检、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相当于这所法院的总经理。

近日,人民法院组织法酝酿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些新的改革思路。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算起,新一轮司法改革已进行了两年半,到了调整法律的时候。

“法律主要的功能,就是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本轮司法改革中,中央的方案只是给出了框架性结构,具体怎么做,各地都在探索。当改革还不够成熟时,法律不宜草率出台,以免扼杀所有的可能性。

陈瑞华认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应该把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成果体现出来,而那些已经完成阶段性使命的事物,是时候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增设“候补法官”会对员额制造成冲击

南方周末:修法时有没有特别强调员额制的问题?

陈瑞华:现在出现了一种表述,以“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其他法官”为主语,后面对员额法官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意味着法院、审判庭的领导是当然的法官。

我们知道,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上限是39%,那么员额里还有多少位置留给没有行政职务的普通法官?比如北京市某基层法院,一共四百多个编制,按照39%计算,有一百多个法官员额。其中,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加在一起不到十人,庭长、副庭长大概六七十人,再加上有行政级别的审判长几十号人,几乎占到员额比例的百分之六七十。最严重的地方可以占到80%。

那些在一线办案多年的老法官,如果没有“长”的头衔,就可能被排除在员额之外。他们失去了独立办案资格,心理落差很大。这是导致当前一些法官离职的重要原因。

而入额的法官中,一个普通法官可能年均办案200件,院长、庭长等年均只办100件或更少,大量案件压向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结果肯定是人手不够。案多人少的压力比过去还大。

前一阵,微信上曝出北京某员额法官与法院签订责任书,承诺一年至少办理200个案件。其实你到法院去问,这样的责任书很多地方都有。

南方周末:有什么办法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陈瑞华:最高法院提出在基层法院设置“候补法官”。所谓候补法官,由法院院长提名、审判委员会通过任命。他们可以代行法官职务,审理、裁判案件,包括独任审判案件;但裁判文书上要以“代理审判员”身份署名,而且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候补法官没有人数、比例限制,会不会在39%的入额法官之外,再出现一个39%?员额制改革中没有入额的法官、法官助理,都可能成为候补法官。实际就是把之前剔除出去的那些人,重新拿回来。

这样的制度如果建立起来,会让一部分行使审判权的人规避法官遴选委员会的选拔、打破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命。他们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权威性,将难以保证。要是有当事人对此进行挑战,申请宣告他们的裁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又当如何应对?

事实上,即使没有候补法官,基层法院囿于巨大的案件压力,也在做着类似的事。比如让法官助理办案,让员额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南方周末:既然候补法官的合法性、权威性都可能遭到质疑,那有没有其他办法?

陈瑞华:这次的一个改革方向是,不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审理一般案件都采用独任制。合议制只适用重大、复杂、疑难型案件。也就是说,将来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都会由一名法官审理、裁判,而非现在的三名。

相对于独任法官审判而言,合议庭审判显然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如果自愿接受独任法官审判,可以适当给予诉讼激励。

另外,在缺乏合议、制衡的情况下,谁来监督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尤其一些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动辄几百上千万,法官腐败了怎么办?

南方周末:即便在现有的合议制下,也会出现承办法官个人审理、裁判,另外两名法官不闻不问的情况。

陈瑞华:是的,这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独有的承办法官制度,谁是案件承办人,案子就归谁管。从庭前准备、开庭、撰写裁判文书,到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向审委会甚至政法委汇报,都是承办法官一个人的事。包括与这个案件相关的奖惩,也与其他两名非承办法官没关系。

当然,我们不排除个别案件中三名法官会有意见分歧。但绝大部分案件里,另外两名法官会给承办法官面子,这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你的案子我不干预,我的案子你别染指。对于一些标的额几千万上亿的民商事案件来说,当事人要想与法官进行幕后交易非常容易,律师会直接找到案件承办人,腐败也就这样滋生出来。

而在这次的改革里,承办法官制度不仅没有消灭,“承办人”三个字也可能被直接写进人民法院组织法。

“省级统管”不能变成“省级领导”

南方周末:去地方化是本轮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此次修法会有新动向吗?

陈瑞华:现在有一种设想,是省以下三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进行工作报告,但报告不再交付人大表决。这虽然是司法去地方化的某种尝试,但涉及一个重大宪法问题,就是法院和人大关系的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