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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责任”是法律防范道德风险利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从道德上看,好人无须为自己出于好心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法律上,好人必须为自己出于好心而给他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不利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好人责任”。此类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法律鼓励善良行为、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的初衷相违背,从

  从道德上看,好人无须为自己出于好心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法律上,好人必须为自己出于好心而给他人、集体或国家造成不利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好人责任”。此类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法律鼓励善良行为、促进社会公序良俗的初衷相违背,从而显得很不合理,也很不道德。例如,民法通则规定,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即使行为人出于道德义愤为民除害,杀死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也应当承担杀人罪责。从本质上看,法律与道德的初衷或目的应当是一致的,即共同致力于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人们有理由担心,“好人责任”的规定是不是会抑制甚或贬损人们从事道德行为的内在动机,从而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或者,法律给“好人”增加了比常人更多、更重的义务和责任,会不会使其内在的道德感不堪重负而难以保持正常的心理平衡?

  其实,法律有它内在的深层考虑,且此种考虑恰恰回应了道德初衷或道德目的。就常人的知识、经验和阅历而言,很难识别一位素不相识的热心人是不是真的出于好心而不为了占有来“管理”自己的财产;父亲是不是真的出于道德义愤而不是为了占有年轻貌美的儿媳来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就目前科技水平和认识能力而言,无法排除后一种可能,当然,也就无法仅通过动机认定的方法来防止极少数道德投机主义者混入“好人”的阵营,以谋取不道德的利益。对此,只有采取结果认定的方法,从客观主义的侧面鉴定“好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类型,才是最稳妥的做法。

  除此之外,诸如“只要动机善良,不管结果如何”的做法肯定是一种主观主义甚或冒险主义的做法,它就像封建时代所实行的“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法”一样,最终必然导致将行为人的身家性命委诸审判者对个体心理的不确定性判断,致使狡猾的、善于伪装的道德投机分子逃过法律的“天网”。

  不过,法律通过对“好人”增加更多、更高的义务或责任,在无形之中也促使真正的好人在理性自觉中提升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道德境界,提升自己对“他人自主安排领域”的感性认知和理性尊重,从而通过形式上的外部评价实现了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内部治理。从这个侧面看,“好人责任”在许多情形下不仅不会抑制真正的好人行善的动机,而且有助于提升他们行善时的道德境界。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好人责任”是法律防范道德风险利器

  当然,不得不承认,利器也是双刃剑。此种结果论的法律评价机制也可能会使一部分真的出于善良动机的“好人”承受法律上的不利评价,这算是法律为了防范意外的道德风险而付出的代价吧。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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