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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 改进司法理念与办案方式(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提出,柔性司法有四方面价值:一是有利于实现法的目的。法的目的最终是要实现社会的秩序、安定、和谐。柔性司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有利于减少司法对象的对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提出,柔性司法有四方面价值:一是有利于实现法的目的。法的目的最终是要实现社会的秩序、安定、和谐。柔性司法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有利于减少司法对象的对抗,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安定、和谐。二是有利于体现法的精神。刑事司法活动经历了从强调打击到开始教育挽救到宽严相济的发展推延过程,宽严相济是法的精神体现,而柔性司法是对司法对象需求的一种回应,刚柔共济为法的精神所包容和体现。三是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柔性司法使有罪的人能够接受处罚,又减少对无罪之人的伤害,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四是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柔性司法活动本身具有高度的柔性和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的司法情境随机应变,减少司法资源浪费,也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熊秋红认为,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充满冲突的社会,司法领域的矛盾冲突是最为明显的。柔性司法对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处理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冲突能起到非常好的推动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柔性司法在整个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中起到了示范作用。柔性司法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服务,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于老百姓,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司法功能的延伸。

  陈瑞华认为,柔性司法促进了司法和谐,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谦抑,间接实现了社会稳定、关系修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烁提出,无限制地动用国家的强制力不利于社会良好环境的营造,反而会在更大层面上造成公民和国家的对抗。柔性司法强调对国家强制力的适度使用,对社会良好氛围的养成具有更大的贡献。这是整体社会文明的具体需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求,有强大的道义基础。

  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处长方炜认为,柔性司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服法,良性回归社会。柔性司法中的仁爱和仁道使犯罪嫌疑人充分体会到社会的宽容,促使其自愿认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柔性司法的原则及其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柔性司法的任务是规范司法,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程雷提出,柔性司法要遵循的原则,一是程序法定原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恪守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创新发展,以成文法为底线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等两方面的底线;二是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原则,尊重和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三是法律帮助原则,要注重倾斜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对他们进行法律层面的帮助;四是灵活性原则,兼顾灵活性和原则性,根据情势变化作出适当调整;五是和缓原则,注意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尽量不采用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柔性司法的完善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柔性司法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陈瑞华建议,柔性司法的探索应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相结合。一方面,要拓展柔性司法的适用对象,不应局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拓展到被害人,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要给予辩护律师更多的支持与服务保障。检察机关在秉持柔性司法理念的基础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可以给予更大的关注,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到审查起诉、庭前准备一体化,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权益。

  陈卫东认为,对于柔性司法的探索不应止步,要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运用到具体办案中,思考如何更好地体现柔性司法的理念和表达方式,做到善始善终。

  熊秋红建议,柔性司法的研究和探索要注重四个方面:一是准确界定柔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和价值,特别是要把握与其他司法理念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柔性司法与刚性司法的关系,明确柔性司法并不意味着对刚性司法的否定,二者互为补充;三是厘清柔性司法模式下检察机关社会功能延伸的边界,积极关注社会功能的分化问题;四是探索司法和谐与社会和谐关系,通过柔性司法向社会传递“和谐社会从和谐司法做起”的信息。

  王敏远认为,柔性司法要实现持续性发展,需要有超越功利的思维和行为。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编辑、教授李游认为,开展柔性司法课题研究,要注重数据统计的严谨性和结论得出的逻辑性,为检察机关司法理念和司法办案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和实践中的指引。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链接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改进司法理念与司法办案方式规定》(节选)

  第二章职务犯罪侦查

  第九条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无须采取抓捕方式到案的,经检察长同意,可以采取口头方式通知到案。

  第十条采取强制方式到案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有碍侦查外,经检察长同意,可以暂缓强制到案:

  (一)犯罪嫌疑人在接送未成年子女放学或上学的途中的;

  (二)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处于中考、高考等重大考试期间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主持重大会议或仪式的;

  (四)犯罪嫌疑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怀孕、哺乳或手术恢复期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犯罪嫌疑人是企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立即到案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的情形。

  第十一条在拘传时,非因必要情况,应当避免在老弱病残幼等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械具。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和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的时间……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合理安排犯罪嫌疑人饮食。

  第十三条在办案区内,由定点医院医生在讯问前和讯问后,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身体进行检查;在讯问过程中,提供24小时接诊和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处理工作、家庭事务的合理请求时,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其通知工作单位和家属妥善处理。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三十条对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动态审查,并依法提出是否继续羁押的意见或建议:

  (一)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

  (四)案件证据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在本地有无固定居所、工作单位,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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