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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智慧和力量推进法院司法改革(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3
摘要: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落实这项制度,需要明确承担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落实这项制度,需要明确承担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首先,法官负有记录的义务。如果案件承办法官受到干预或有人打了招呼、批了“条子”,他就有责任将有关的干预、插手的情形和内容记录下来,并且入卷,这些记录可供律师查询翻阅。

其次,通报和责任追究应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因为只有上级党委和纪委享有对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权力。建议由中央纪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文,要求各级纪委对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和通报,同时要在具体制度中明确细化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主体、条件、程序、范围、对象等内容。

再次,法院要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能随便打听过问其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打听过问也要记录并实施责任追究,法院的监督系统负有通报和责任追究的义务;法官如果不做记录,而所涉案件因为受到干预而错判,法官要承担责任。

六、完善双向交流机制,共同培养法治人才

吴志攀(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健全政法部门与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等内容,为法学院校与人民法院之间通力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四中全会决定专门强调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是很根本的。因为人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再好的制度设计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适应我国法治建设要求的人才,首先要有高尚的品格,要为人正直;其次要有专业素养,专业素养的形成离不开法学院校与政法部门的交流互动、共同培养。

法学教育和研究要有中国主体性,要扎根中国大地。法学院校要深入挖掘司法实践中的本土经验,注意将其上升为理论和思想,并形成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要高度重视目前存在的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脱节的问题,鼓励法官开展理论研究,鼓励法官成为学者型法官、专家型法官,让更多优秀法官到大学课堂上来展示他们的研究成果,同时让更多法学院师生能够将学习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杨灿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要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这一部署具体落实好,必须应进一步扩大双向交流机制的人员数量和范围。按照2013年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双向交流主要是从法律实务部门选聘千名左右的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从高校法学专业选聘千名左右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但对于全国来说,这个数量并不大,可以考虑增加互聘人数。

双向交流机制的管理和协调机制亟待建立。如何统一协调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机制,是目前教育部所不能独任完成的,因此需要设立更高层级的协调机构,对其中的职业互动保障、职业互动激励等配套性机制进行构建。

双向交流机制还需要法律实务部门的充分重视与介入。不论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看,还是从域外各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来说,法律人才培养不单是法学院校的工作。过去一段时间,法学院校显然表现得更为积极主动,法律实务部门对提供实践基地、参与法律诊所建设、指派实践教师等工作往往比较被动。需要推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实施细则来逐步改变这一现状,让法律实务部门更加主动参与对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