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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监督工作规定答记者问(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4
摘要: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主要体现在启动程序的刚性和制度本身的倒逼效应两个方面。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一方只要提出监督诉求,就必然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处理和反馈程序,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主要体现在启动程序的刚性和制度本身的倒逼效应两个方面。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一方只要提出监督诉求,就必然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处理和反馈程序,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有异议的,还需要启动监督评议乃至复议等程序。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的存在本身,对办案检察官会产生一种倒逼效应,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因此,即便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身的效力也已经体现。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程序的刚性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能,我们在改革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设计:一是扩大启动主体,降低启动监督程序的门槛,增强启动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二是完善监督评议的具体流程,增强评议效果。为了让人民监督员尽最大可能做到“兼听则明”,《规定》明确“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的同时,还要介绍当事人、辩护人意见。三是增设了复议程序,倒逼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审慎对待此前的审查处理和监督评议。四是针对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的案件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规定》提出建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制度,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为启动监督程序创造条件。

  记者:如何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在要求。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办法》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信息公开,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二是随机抽选,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通报检察机关。三是履职回避,明确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回避。四是履职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及履职相关工作经费申报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

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监督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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