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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商人制假售假被判刑疑点重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杨姣姣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5
摘要:河南开封商人刘春岭,2014年1月被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判处罚金150000元。随后,由此案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在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2014年11月,该院判决刘春玲向原告赔偿共计27万余元。 但是,刘春玲对两个案件赖以成立的关键,

河南开封商人刘春岭,2014年1月被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未遂)判处罚金150000元。随后,由此案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在夏邑县人民法院开庭,2014年11月,该院判决刘春玲向原告赔偿共计27万余元。

但是,刘春玲对两个案件赖以成立的关键,即所谓伪劣商品的鉴定结论持不同意见。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2年3月,刘春岭取得云南某公司授权,生产滇鹤牌混合磷肥。4月,刘春玲与地区代理商胡某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每吨580元,胡某又将其以每吨680元价格销售给袁某等人216吨。

2016年5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来到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修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坑农害农案件,在2013年曾作为商丘市公安局重点督办案件之一,并向记者声称,此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判,均堪称完美。

然而,在夏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夏公(经)鉴通字【2013】206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中,记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春岭签字捺手印确定收到,且收到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

但在刘春岭提供的护照中记者发现,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边检签证印章显示刘春岭本人于2013年5月13日出境,于同年5月19日入境,那么他又如何能在5月15日签字捺手印?

就此一点,即很难让人相信本案所谓的完美性。

此时,张修勇却答复称他并非此案经办人,想要进一步了解此案侦办过程可以去找副大队长尹冠军。

记者随即致电尹冠军,他表示不便接受采访,并告诉记者如果想了解情况可以找张修勇,案件并非他一人侦办。

夏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本案中公安机关进行了3次鉴定,前两次分别向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中心及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送检。法院认定,这两份报告均不合格。原因是“在无法律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未按企业标准抽样”。

法院据以认定刘春玲有罪的证据是另外一份鉴定结论。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申请进行了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按照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检验,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

刘春岭辩护人认为,该检验抽样人员及委托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检验机构和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

但是法院认为,虽然该鉴定有瑕疵,但是不足以影响鉴定结论成立,故对该份检验报告予以采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夏邑县农业局委托河南省农科院土肥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

“从检验指标看,磷含量略低(标准量为12%,本样含量为11.5%),水分含量超标(超出12个百分点),正常使用对小麦生长无负面影响;肥料酸碱度中性,适合小麦生长;重金属含量不超标,不会发生小麦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肥料中含有氮、氧化钾、有机质、有效钙和硅等营养元素,且未检出游离酸,只会对小麦生长有利,不会有害。”

这份检验报告未被法院采纳。

记者采访了北京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辉,他告诉记者,在产品是否伪劣这项核心证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以推断性结论定案不符合疑罪从无精神,亦不符合刑事案件判定标准,有违司法公正。

刘鹏辉说,从此案来看,争议焦点涉及专业领域,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认定时应委托更高且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意见。

此案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春岭坐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伴生的民事纠纷也随之而来。

2014年8月21日,夏邑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袁某、胡某与开封全友吉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刘春岭为法定代表人的开封全友吉农资有限公司一方未到庭应诉。11月21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开封全友吉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袁某、胡某垫付仓储费50000元,赔偿原告袁某、胡某经济损失221000元。

然而,这个民事案件却十分吊诡。刘春岭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刘春岭说:“我的公司地址和家庭地址原告都有,应该提供给了法院,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就被稀里糊涂缺席判决了。”

直到自己的公司账户被冻结,刘春岭才知道自己又摊上了这样一个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联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但是法院未出示有关公告文书。

更为吊诡的是,判决已经下达一年半,在刘春岭多次与夏邑法院交涉、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下,至今也未收到法院的纸质判决书。他给媒体反映情况的所使用判决书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下载的。

目前,刘春玲所收到的法律文书只是一纸强制执行通知书。

法制日报》记者 马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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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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